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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取缔流散艺人和杂技团体表演恐怖、残忍和摧残少年儿童节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10-29 生效日期: 1981-10-29
发布部门: 文化部公安部
发布文号:
近来,我们不断收到人民群众来信,反映、揭发有些流散艺人和个别杂技团体的表演节目中,出现了一些形象恐怖、残忍和严重摧残少年儿童的节目,例如:“吞宝剑”、“吞铁球”、“人吃活蛇”、“蛇钻七窍”、“油锤贯顶”、“钉板打石”、“汽车过人”、“铁钉刺鼻”、“大卸胳膊”、“刀劈小孩”、“脚踩女孩”等等。这类表演,对观众精神刺激很大。特别严重的是,有些节目是用七、八岁到十一、二岁的儿童表演的,严重摧残、损害了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引起了广大观众的愤慨,强烈要求政府取缔这种从儿童身上榨取钱财的卖艺活动。 
  据此,为保障少年儿童的正当权益和杂技艺术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及地、县各级文化行政领导机关,要加强对杂技团体和个体艺人的管理。个体艺人要向住地县、市文化行政领导机关申请登记,文化领导机关要对其演出节目进行严格审查,合格者发给演出证。凭证演出。 
  二、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及地、县各级文化行政领导机关,要即行通知所属杂技团体,如演有此类节目的,要立即停演。对流散艺人,在发现演出上述这类节目时,要向他们讲明道理,劝其不要再演。对屡劝不听者,要没收这些节目的演出道具,直至没收其演出证。 
  三、文化、公安部门对严重摧残少年儿童的卖艺活动,要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其演出证。如因此而使少年儿童致残、致死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有买卖、拐骗儿童用来搞这类卖艺活动的,要从严惩处。 
  执行情况和问题,希随时报告。 
  附群众来信摘抄六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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