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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高龄老人优待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11 生效日期: 2008-06-1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河政发[2008]35号
关于印发河池市高龄老人优待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高龄老人优待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河池市高龄老人优待暂行规定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增强人民群众的敬老意识,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13号)及《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优待范围和对象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并有常住户口的高龄(70周岁以上)、孤寡(60周岁以上)、病残(60周岁以上并因公病残、生活不能自理者)的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河池市高龄老人优待证》,享受优惠、优先、优质“三优”社会服务待遇。
二、优待项目
持有《河池市高龄老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免费进入本市各级政府兴办的老年活动中心(场、馆、室)开展活动。
(二)免费进入本市各级政府兴建的体育中心(场、馆、室)和公园、文化宫、博物馆、图书馆、文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参观和开展活动。不属于旅行社组团的持证老人可免费进入我市辖区内各个旅游景区景点。
(三)在我市辖区内由外商投资、引资联办、独资兴办的旅游景点及文体活动中心(场、馆、室)开展活动的,参照上述办法给予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
(四)免费乘坐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公共汽车(含乘坐外商投资引资联办、独资兴办的公共汽车)。有公交车的县市区,先在城区实行,待条件成熟后全面铺开。金城江城区内公共汽车免费乘坐,超出城外的按规定收费。城内,指东江收费站、六圩水厂、通机厂、冶化厂以内。
(五)免费使用本市行政辖区内收费的公共厕所。
(六)到本市各级所属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如下优待服务:
1、就诊免收普通挂号费;
2、优先挂号、就诊、交费、取药;
3、因突发病使用医疗急救中心救护车,车费适当给予减免优惠;
4、90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免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一次。
(七)需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受理涉老案件,遵循就地、就近、及时、优先的原则,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对交纳法律服务费用和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免优惠。各级公安机关对涉及老年人的案件要及时查办;对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为解决生活照料问题而要求办理户籍变更的,要提供及时、优先、优惠服务。
(八)外地70岁以上老年人到本市旅游、探亲等,凭原居住地《高龄老人优待证》同样可以享受上述“优待项目”1—5项优待服务。
三、优待证的发放
(一)凡符合享受上述优待服务的老年人,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一寸半身近期照片两张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办。
(二)持证老年人一人一证,不得转借他用,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办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发。
(三)持证老年人要办理城市公共汽车乘客意外伤害定额保险。
(四)《河池市高龄老年人优待证》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办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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