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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8 生效日期: 2003-08-08
发布部门: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景德镇市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2003.08.08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景德镇市鼠害与卫生虫害
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管
理规定》已经2003年7月21日市政府第2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
年9月8日施行。
二oo三年八月八日
景德镇市鼠害与卫生虫害预防控制管理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鼠害与卫
生虫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
康,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江西省爱国
卫生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各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及个
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鼠害与卫生虫害是
指在工作、生活和居住环境中,老鼠、蚊
子、苍蝇、蟑螂(简称“四害”)及其它传
染病媒介生物给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
第四条市和各县(市、区)爱国卫生
运动委员会为本行政区域鼠害与卫生虫害
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简称爱
卫办)受市爱卫会的委托,负责各自辖区
内除“四害”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
监督管理等项工作。
第五条预防、控制和消除鼠害与卫生
虫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各机关、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都有预
防、控制和消灭鼠害与卫生虫害的义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卫生、建设、市容、房管、人
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依各自的职责
范围,协同做好预防、控制和消除鼠害与
卫生虫害的工作。
卫生、文化、广电、教育等行政管理部
门和各新闻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
展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措施和要求
第七条鼠害与卫生虫害的预防、控制
和消除工作应当坚持治本为主、标本兼治
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控制鼠害与卫生
虫害孳生地及杀灭鼠害与卫生虫害等综合
防治措施。
第八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组织及个人应当积极参与鼠害与卫生
虫害防治工作,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采取堵鼠洞,粘杀、捕杀、毒杀
等措施进行防鼠灭鼠;
(二)经常清理疏通下水道、沟渠、平
整洼地、清除室内外
各种闲置容器内的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三)加强对厕所、垃圾箱及废弃物的
管理;容易孳生蚊、蝇的垃圾应有密闭容
器装载,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
密闭化;垃圾应当日产日清;
(四)居所及办公场所应当填补缝隙,
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五)积极配合“四害”密度调查与虫情
监测,并接受监督员监督管理;
(六)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组织及住宅户负责杀灭本区域鼠害与卫生
虫害;消除鼠害与卫生虫害药品按照“谁
受益、谁出钱”的原则购买。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
筑工地和集贸市场等易招引、孳生鼠害与
卫生虫害的行业和场所,应有完善的预防
、控制和消除措施,并有专人负责鼠害与
卫生虫害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确保本
单位除“四害”工作达到控制标准。
第十条城镇鼠、蚊、蝇、蟑螂控制标

(一)灭鼠标准
1、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
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
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迹的房间不
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
超过5%;
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
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中各种存
水容器和积水内,蚊幼虫及蛹的阳性率不
超过3%。
2、城区内大中型水体内,用500毫升
收集勺采集的蚊幼虫或蛹阳性率不超过
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
只。
3、特殊场所白天人工诱蚊30分钟,平
均每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三)灭蝇标准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
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一阳性房间内不
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
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食用食品的
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
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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