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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废止)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0 生效日期: 2003-02-10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九府厅发5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市总工会第三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二月十日
?
九江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下统一简称为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进一步激发全市人民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我市范围内,由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会同国家人事部或全国总工会或全国产业工会,市委、市政府(1980年3月28日九江升为省辖市后),原九江地委、行署命名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明文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并保持荣誉称号的人员。
?第三条市级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全国、省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驻市中央和省属单位的有关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五条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可适当提前或推迟。在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间隔期间,对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先进人物可即时命名表彰。
第六条在筹备和召开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期间,市委、市政府成立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审定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市劳动模范总体工作方案;审定市劳动模范表彰对象有关情况;审定全国、全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有关情况;讨论决定其他需要评委会确定的重大事项。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由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总工会。
?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拟定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劳动模范总体工作方案,负责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完成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的条件。劳动模范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模范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无私的奉献精神投身改革和建设事业,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具体条件由评委会审定。
第八条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的原则: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认,兼顾各行各业。
第九条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程序。
?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原则上在市劳动模范中产生,具体推荐评选程序按上级规定执行。
市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人选,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大会,街道经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层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上报。
?(三)市评委会办公室汇总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评委会。
?(四)市评委会审定市劳动模范表彰名单,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由市政府命名表彰。
?在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间隔期间即时表彰市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负责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条劳动模范推荐评选的名额。全国、省级劳动模范按上级下达的名额指标推荐评选。市级劳动模范每五年评选100名左右,其中农民劳动模范占30%,职工及其他劳动模范占70%。
第十一条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的经费,由市财政拨给专款。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总工会负责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职责为:检查落实劳动模范政策;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负责劳动模范资格的确认和证明;逐步建立实行劳动模范定期动态考核制度;接待办理有关来信来访;组织劳动模范开展交流、学习、考察、休养等活动;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具体日常管理工作以基层为主。建立劳动模范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凡劳动模范发生工作单位或职务岗位变动、离退休、下岗或失业、去世、严重违法违纪等重大情况一律必须书面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各级组织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和选拔使用;要切实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要提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按年度预算拨给。
??第四章奖励与待遇
??第十六条对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省级及其以上的劳动模范的奖励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市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表彰的市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在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间隔期间表彰的市劳动模范,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劳动模范按以下标准享受荣誉津贴: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60元;
?(三)市级劳动模范每月20元。
?同时获得不同层次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享受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一解决。具体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劳动模范每三年由所在单位安排一次身体检查,并报市总工会备案。检查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劳动模范每年可享有疗休养或休假5至10天的待遇,期间工资照发,其它待遇不变。
?第二十条劳动模范的医疗费用按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及时报销,不得无故拖欠,住院医疗期间的工资及荣誉津贴照发。
?困难企业要优先考虑劳动模范医疗费用的报销。未进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关停、破产企业和农村中的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大病住院医疗费用由县级以上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动模范下岗。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下岗或失业的劳动模范,当地政府必须解决其生活保障,并尽快通过调剂推荐等办法优先安排其上岗就业。
?第二十二条1995年10月1日前命名的全国、省部劳动模范退休时按国发〔1978〕104号和赣劳人函〔1986〕27号文件规定增加退休费;1995年10月1日后命名的劳动模范符合条件的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五章取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劳动模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劳动
模范称号:
?(一)主要事迹系伪造,骗取荣誉的;
?(二)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开除留用开除公职或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的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第二十四条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程序。
?取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按照上级规定的程序办理。
?取消市劳动模范称号的程序为: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比照推荐评选程序逐级上报,市总工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被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由市总工会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收回荣誉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劳动模范一切有关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如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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