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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奖励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3 生效日期: 2002-12-03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余府发〔2002〕41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发展加速工业崛起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发2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工业发展奖、企业贡献奖、企业纳税单项奖、专利实施奖、名牌产品奖、驰名著名商标奖。
第三条工业发展奖的评选对象为分宜县、渝水区、仙女湖风景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工业发展奖考核指标及目标:
㈠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0%;
㈡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8%;
㈢上交税金同比增长16%;
㈣工业企业全部职工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同比增长8%;
㈤当年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8户,分宜县、渝水区各5户,仙女湖风景区管委会2户;
㈥全年完成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资金,分宜县、渝水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3000万元,仙女湖风景区管委会1000万元。
各项指标为评选对象区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数据总和,上交税金为工业企业实交国税和地税的总和(下同)。
第五条工业发展奖的评分标准:
㈠工业增加值(基本分20分)达到目标得2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未达标不得分;
㈡销售收入(基本分10分)达到目标得1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1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
㈢上交税金(基本分30分)达到目标得3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2分;
㈣工业企业全部职工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基本分10分)达到目标得1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2分;
㈤当年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基本分15分)达到目标得15分,比目标每增加1户企业加3分,每减少1户企业扣5分;
㈥工业企业全年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资金(基本分15分)达到目标得15分,比目标每增加1000万元加0.5分,每减少100万元扣0.5分。
各项加分指标每项不超过10分,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第六条企业贡献奖的评选对象为市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中央、省属集体企业)。
第七条企业贡献奖的考核指标及目标:
㈠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8%(按分配法计算);
2、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8%;
3、新增就业人数60人;
4、上交税金同比增长16%。
㈡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1、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20%(按分配法计算);
2、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
3、新增就业人数30人;
4、上交税金同比增长19%。
企业上交税金占应交税金的100%;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均应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开发省级以上新产品为加分指标。
第八条企业贡献奖的评分标准:
㈠工业增加值(基本分20分)达到目标得2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㈡销售收入(基本分10分)达到目标得1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㈢新增就业人数(基本分15分)达到目标得15分,比目标每增加5人加1分,每减少5人扣1分;
㈣上交税金(基本分40分)达到目标且占应交税金100%得40分,比目标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㈤企业技术改造(基本分15分)完成投资目标得15分,未完成目标,按投资完成额占总投资比例计算,当年技术改造无投入不得分;
㈥企业每开发省级新产品一个加5分,每开发国家级新产品一个加10分。
上述加分指标每项不超过10分,扣分不超过基本分。
第九条企业纳税单项奖的评选对象为市属所有工业企业。
获奖标准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交税金同比新增10万元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上交税金同比新增5万元以上。
第十条凡生产获得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专利实施奖。
第十一条凡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名牌产品奖。
第十二条凡获得全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驰名著名商标奖。
第十三条评奖程序:
㈠工业发展奖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凡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为达标,在分宜县和渝水区两个考核单位中评选一名,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仙女湖风景区管委会中评选一名,未达标不获奖。
㈡企业贡献奖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凡累计得分在90分以上者为达标,在达标企业中从高分到低分评选前十名授奖。
㈢县、区、管委会在次年3月底前将自评结果及符合条件的参评单位和企业,向市经贸委申报。
㈣对奖励单位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组织评审。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含个人)参评企业纳税单项奖,由市工商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奖励标准:
㈠获得工业发展奖的给予20000元的奖励;
㈡获得企业贡献奖的给予20000元的奖励;
㈢获得企业纳税单项奖的给予上交税金新增部分10%的奖励。
㈣获得专利实施奖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㈤获得国家名牌产品奖一次性奖励50000元,获得省名牌产品奖一次性奖励30000元,获得市名牌产品奖一次性奖励10000元。
㈥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除省政府奖励外,一次性奖励200000元,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0000元。
第十五条工业发展奖、企业贡献奖和名牌产品奖所需资金从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企业纳税单项奖等其他奖励由同级财政统筹列支。
第十六条非公有制经济其他类型企业(含个人)参照本办法标准奖励。
非公有制企业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国家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以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市政府每年将表彰奖励非公有制先进业主以及为非公制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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