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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7 生效日期: 2005-04-07
发布部门: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鹰府发〔2005〕9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七日
  
  鹰潭市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旅游业宣传促销行为,统一旅游宣传口径,提高旅游宣传效果,树立鹰潭旅游的整体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宣传、新闻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旅游管理部门做好旅游宣传工作,把宣传鹰潭旅游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实施。
  第三条:凡国家旅游局举办的旅游交易会,省、市举办的大型旅游宣传活动,各景区、旅行社及其它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省、市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积极踊跃参加。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及各旅游企事业单位举办旅游推介活动,应于举办前7天将其推介活动的方案、宣传主题及主要广告用语报送市旅游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新闻单位应当开辟专题或专栏,对“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六要素以及旅游大环境等方面进行系列宣传,努力塑造我市旅游整体形象。报纸每周要有旅游专栏;电视、电台适时开办旅游专题;电视台定期播放旅游风光片。
  第六条:旅游“黄金周”期间,电视、广播和报纸应加大发布旅游“黄金周”相关信息的力度和密度。
  第七条:旅游管理部门编写旅游宣传资料时所需的图片及文字材料,各有关部门及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八条:持有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记者证的记者,进入我市各旅游景区(点)考察采风、观光游览,其门票全免(不含船、筏及相关有偿服务类收费)。
  第九条:全市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印制宣传品,应报送市旅游管理部门。
  第十条:市旅游管理部门对全市旅游形象宣传促销经费实行适当统筹,进行合理安排,认真做好全市旅游的形象宣传。
  第十一条:市旅游管理部门要为全市的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宣传做好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宣传其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利用公共媒体或其它形式发布旅游广告的,应当报市工商部门审核,并报送市旅游管理部门。旅游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真实,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不对其它单位进行诋毁和损害其商业信誉;
  (三)、旅行社广告必须标明旅行社名称和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码。广告内容不超出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项目。不具备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不进行出境旅游广告宣传
  (四)、经营范围不同的旅行社不联合刊登广告;
  (五)、旅游广告报价不低于成本价格;
  第十三条: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以前,将本单位下年度的宣传促销计划、宣传促销经费安排情况报送市旅游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严禁非法旅游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布旅游广告。
  第十五条:旅游星级饭店和旅行社应当合法经营,严禁以不正当方式进行促销。否则,将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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