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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煤矿安全技措费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2 生效日期: 2004-03-12
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煤矿安全技措费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煤矿安全技措费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二日
宜春市煤矿安全技措费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煤矿企业必要的安全投入,完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好转,依照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煤矿按产量提取安全技措费用的通知》(赣煤安字19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煤矿包括乡镇煤矿、国有地方煤矿和改制重组煤矿。
第三条煤矿安全技措费用实行“自提自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在维简费的基础上,依据每月实际产量按吨煤10元的标准逐月提取安全技措费用。
第五条每处矿井应单独设立一个银行帐户,每月5日前,煤矿企业将上月安全技措费用存入开户银行专户储存。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技措费用专用帐本,建立具体的管理制度,编制安全生产投入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及时报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安全技措费用当年未使用完的金额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当年安全技措费用不够时,可提前预支下年度的资金。所提取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通三防”所需装备及设施;
(二)高突矿井的瓦斯防治、瓦斯监测监控、瓦斯抽放和“三专两闭锁”所需装备及设施;
(三)防排水、防治水所需装备及设施;
(四)供电系统改造、提升绞车改造和运输系统改造;
(五)完善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系统其他方面所需资金;
(六)隐患整改等项目。
第八条煤矿企业必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安全技措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其法人代表对提取和使用工作全面负责。每月10日前,煤矿企业应将上月安全技措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逐矿核查后报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半年开始15日内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应将半年安全技措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逐矿核查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安全技措费用核查的内容为:核查专用帐户提取技措经费的情况和技措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第二次发现,责令停产整顿1~3个月;第三次发现,由县(市、区)政府强制关闭。
(一)未依据每月实际产量足额提取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存入指定的开户银行专户储存的;
(三)未设立专用帐本的;
(四)未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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