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使用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2〕24号
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印发并实施《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使用审批试行办法》。
二oo二年四月三十日
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使用审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使用审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结合市本级财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年初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提出安排原则和初步安排意见,经市长办公会初审后,报市委审定,再报人大审议通过。
第三条 已经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属专项经费安排(不含会议费和小车购置费),如工业专项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城建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各口分管副市长初审,经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共同审定后执行。
第四条 会议经费仍按《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地区本级行政单位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办字24号)规定执行;小车购修费按照市长、常务副市长、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和财政局长组成的五人审批小组的审批意见办理。
第五条 市本级财政机动财力(含预备费、上年净结余和当年财政超收部分可用财力)的作用,按如下程序和权限审批:
(一)经费支出在4万元以内的(含4万元)由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经费支出在4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由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三)经费支出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含30万元)由市长办公会审批;
(四)经费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不含30万元)由市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市委主要领导审定,必要时,由市委主要领导决定,提交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条 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的资金,实行限额制:
(一)常务副市长年度内审批限额为80万元;
(二)市长年度内审批限额为150万元;
(三)以上审批限额加市长办公会审批额,总量不得突破预备费、上年净结余和当年财政超收财力之和。
第七条 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定的资金,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财政局出具抄告单拨付。
第八条 凡属需追加经费的部门、单位,应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由市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并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凡以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文件,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