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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0 生效日期: 2001-08-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企二[2001]1448号

各区县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的核查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财办企[2001]5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财政部通知精神,按照市财政局京财合(1996)727号、京财合(1997)331号、京财企二[2001]311号、43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加强领导,组织实施好核查的各项工作。 
  二、对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核查内容,除核查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一般情况和财政部要求的核查内容外,还应将以下内容作为核查重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欠交消费基金补贴的情况; 
  (二)2000年底前土地使用费的欠交情况; 
  (三)企业股权发生变更是否办理财政登记变更手续; 
  (四)中央参股企业所得税是否按规定入库,有无混库行为。 
  三、各区县要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保证年度财务报告核查的抽查面不低于本区县已投产(营业)企业户数的10%。根据京财企二[2001]311号、438号、490号文件规定,市级、中央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职能下放区县后,其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 
  四、报送核查情况的时间要求 
  (一)各区县财政局有关核查的准备情况(包括核查组人员名单、联络员及被核查企业名单、核查面),请于8月20日前报市财政局企业二处。 
  (二)各核查小组在实施核查三日前,应将《北京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通知书》(附件一)送达被核查企业。 
  (三)各区县财政局于9月20日前将核查总结和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四)报市财政局企业二处。 
  五、对核查问题的处理 
  (一)核查部门要根据被查企业情况认真填写《北京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报告》(附件二),对于违法违纪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查证资料,交被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出具查帐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对核查出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核查部门在核实情况完成核查报告的基础上,对有违法违纪的企业下达《北京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违法违纪核定通知书》(附件三)。企业应自接到通知书15日内全额缴纳核定的税费及罚款。 
  (附件一、二、三、四,格式后发。) 
  附:财办企[2001]586号《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年八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财办企[2001]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6号)的精神,依法行政,规范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按照我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工字[1996]75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工字[1997]3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核查工作。年度财务报告核查的抽查面不低于已投产(营业)企业户数的1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各地可在总结以往核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财政部门除核查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一般情况外,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按规定出资和验资情况,在生产经营期间有无发生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2、预分配利润提前收回投资是否按规定报批: 
  3、外汇帐户收支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逃、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 
  4、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税收及场地使用费情况,各种税收和场地使用费有无混库现象; 
  5、按规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情况; 
  6、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 
  三、主管财政机关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根据财外字[1999]305号文件规定,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其委托费用由主管财政机关负担。 
  四、对于检查出来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问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要对核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核查总结报告和核查情况汇总表{格式同我部财工字[1996]75号文附件二中的“1995年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检查情况汇总表”(一)、(三)},于2001年8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 
  六、今后,对企业财务报告的核查做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我部不再每年发文布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按要求安排每年的核查工作。年度财务报告核查的时间一般安排在企业依法报送年度财务报告之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核查总结报告和核查情况汇总表的报送时间为每年8月底之前。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核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及时组织人员做好核查工作,堵塞漏洞,防止国家财政收入流失。 
 
 
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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