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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浮山绿化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3 生效日期: 2006-08-03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6〕31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浮山绿化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浮山绿化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2006-08-03
青岛市浮山绿化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浮山绿化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浮山的绿化规划建设、封山育林、养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浮山是指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浮山绿线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市南区、市北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崂山区园林绿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浮山绿化保护管理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浮山绿化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及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浮山绿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浮山绿化建设、管理、养护资金。
  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浮山绿化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浮山绿化规划,并指导实施。
  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绿化建设,逐步恢复毁损的山林和裸露的林地;有计划地更新树种,增强林分的稳定性,改善浮山生态和景观效果。
  第六条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浮山绿化保护管理:
  (一)因地制宜地采取全封、半封或者轮封的方式封山育林;
  (二)制定绿化养护、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管理方案;
  (三)根据树木生长状况进行抚育;
  (四)加强森林火险、火警和病虫害的预测、预报,严防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的发生。
  第七条三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浮山森林资源管护专业队,并与其签订管护合同,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浮山森林资源管护专业队应当加强对责任片区的管护,制止破坏林木、林地(绿地)和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做好病虫害预防工作,杜绝火种进山、清除火灾隐患并及时对发生严重的病虫害、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进行报告。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浮山绿线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由市规划、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组织听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补足,做到占补平衡,恢复绿化。
  第九条浮山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上坟烧纸、野炊、吸烟、烧荒、燃放鞭炮、焚烧垃圾等违规用火行为;
  (三)网鸟、打鸟等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倾倒垃圾(含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排放污水、堆放污染物;
  (五)毁损界桩、围挡、道路、桥涵、防火监控等绿化保护管理的设备设施;
  (六)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七)擅自折枝、采叶、采花、采果、采种、挖掘树根、剥树皮等损毁树木和野生植物;
  (八)放牧、饲养牲畜。
  第十条禁止浮山绿线内建造坟墓。现存的坟墓,除依法受国家特别保护的外,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平迁。
  第十一条三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好浮山绿线内有土地证、房产证和历史遗留房屋的安置工作,优先从调整绿线后的土地储备用地中置换,做到占补平衡。
  对现存的违章建筑,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市政府规定的期限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三区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11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浮山封山建设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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