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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04〕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二οο四年六月十日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四年六月十四日
潍坊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 二οο四年六月十四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经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实施特许经营。
第四条 市、县(市)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及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要根据城市整体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由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计划、财政、规划、物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优先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并有利于提高市政公用产品的质量和改善服务水平。
特许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优质、持续、高效、公平、价格合理的服务。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七条 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