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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02 生效日期: 1999-04-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实施办法?
(1999年4月2日威政发[1999]18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完善住宅小区使用功能,提高市民的生活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凡未达到《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均须按本办法进行综合整治、配套建设。?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解决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工作。?
计划、财政、审计、房管、规划、土地、电业、煤气、供热、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搞好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工作。?
第四条老市区现已建成投入使用未达到规定标准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园林绿化、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设施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清洁站、垃圾房(箱)、公厕,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用房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由环翠区财政负担。?
正在建设未达到规定标准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园林绿化、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清洁站、垃圾房(箱)、公厕,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用房需要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资金,由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测算的比例分担。?
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居民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搞好应当承担的整治建设任务。?
现有住宅小区内的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供热、煤气设施的配套建设不达标的,分别由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筹集资金,与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同步进行配套。?
第五条由市及环翠区财政负担的综合整治、配套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担的综合整治、配套建设项目,由市和两个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组织建设。?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缴纳所负担的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缴纳现金有困难的,可以用其开发建设的房屋抵顶。?
第七条住宅小区中的新建项目,应按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缴纳综合开发费。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或《城市建设有关部门审核表》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
综合开发费用于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硬化、整修,园林绿化、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清洁站、垃圾房(箱)、公厕,居委会、派出所、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施工。?
第八条本办法施行前住宅小区内的临时建筑,凡未按规定时间拆除的,由临时建筑的建设单位按所占面积每平方米补交90元综合开发费,用于小区配套建设。?
第九条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及综合开发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财政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使用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定,财政部门拨付。?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及综合开发费收取、管理、使用的监督。?
第十条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项目,按《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竣工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规划、环保、房管、煤气、供热、电信、邮政、供电、有线电视等部门、单位和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按规定标准进行综合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移交有关部门、单位纳入正常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达到标准。?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内的集贸市场、文体场馆等经营性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综合整治、配套建设中涉及住宅小区内未征用的土地,由规划确定的建设单位负责征用。?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内单位和居民应积极参与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工作,为综合整治提供方便条件,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工作从1999年起3年内完成。?
住宅小区整治配套建设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有关部门、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按期考核,实行奖惩。
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管委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达不到责任目标的,按责任制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交、欠交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资金或综合开发费的开发、建设单位,计划、建设、规划部门不再批准新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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