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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8 生效日期: 2006-09-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印发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政办发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日政发〔2006〕1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对2005年度提供地方税收前30名的地方企业,从2006年起3年内,当年上缴地方税收增幅高于全市地方税收平均增幅的,按超出部分增量的3%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奖励。由市财政局负责考核。
第二条 对从日照市行政区外新引进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企业,实行引资数量和税收增量双考核、实际利用外资和引资项目实现增量税收双挂钩的奖励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制定具体奖励政策并考核。
第三条 积极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大型企业集团总部(含分部),在我市汇总缴纳税收的,市财政将连续三年按形成地方税收50%的标准扶持企业发展。由市财政局负责考核。
第四条 从2006年起,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规模进入全市前10名的,按企业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只包括机器设备和技术投入)3‰的比例给予贴息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助。由市经贸委负责考核。
第五条 根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第7号令,2000年修订),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技改投资项目,经省以上发改、经贸部门确认,引进的技术及设备免征关税及环节增值税;购置的国产设备,其设备投资的40%可从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期限5年。由市经贸委、日照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
第六条 列入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的企业,新增设备折旧年限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费提取比例,对企业列支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
第七条 纳入市级管理的重点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企业的厂房建设工程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03〕74号)规定予以减免;其他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由市建委等有关收费部门负责落实。
第八条 从列为全市重点项目的现代物流业和信息产业项目中,每年选取3-5个企业给予贴息,贴息总额300万元。由市服务业办公室、市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重点企业的筛选和考核。
第九条 对省认定的省级以上新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将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比上年新增部分,全部作为专项扶持资金给予企业,扶持期限从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5年。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十条 设立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专项补助经费。对专利和重点专利实施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对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对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600元。由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得市科技进步特等奖的奖励1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000元,三等奖每项奖励3000元。由市科技局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山东名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新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同时获得多个称号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落实。
第十三条 从2006年起,对招商引资跨区县落户企业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按照《日照市招商引资跨区县落户企业税收分配暂行办法》(日政发〔2006〕10号)的规定进行分配。由市财政局和有关区县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及配套政策,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发展快的区县、乡镇。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十五条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将省“五奖一补”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与财政困难县财源建设相挂钩,根据财政困难县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四税”)比上年增长情况,分档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省财政厅办法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从2006年起,对市级税务部门的业务经费,按照《日照市市级税务部门经费与地方税收实现数挂钩办法》(日政发〔2006〕11号)的规定予以兑现。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十七条 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30号令)精神,对征收部门非税收入超收部分实行财政与单位“五五”分成,单位分成收入可用于单位公用经费支出。同时,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单位或个人均可对不按规定征收非税收入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加强对市直有关协税部门的考核。考核范围为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市服务业办公室等有关协税部门。考核内容为协税部门具体的协税护税工作,即除税务部门正常征管的税收外,协税部门通过协税护税工作新增加的地方税收,按照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地方税收增加数额给予协税部门5%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考核。
第十九条 对区县的考核。将地方财政收入增幅、地方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四项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三项指标,纳入各区县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由市考核办负责考核。
第二十条 全市促进财源增长各项政策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和各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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