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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 2003-06-09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3]30号

 
  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倡导文明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加大对市区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城市公共场所卫生规定,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准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垃圾等废弃物;不准乱倒污水。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环境卫生督察人员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处以10元罚款。 
  二、城建、环卫、卫生、教育等部门及新闻单位要经常开展维护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的教育和宣传,积极倡导文明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讲卫生、讲文明的良好氛围。 
  三、环境卫生督察人员要加强巡查,严格执法;环境卫生督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举报投诉电话:环翠区为5224947,高区为5622020,经区为5981290。 
  四、各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及时向环境卫生督察人员报告,并协助查处。 
  五、本通告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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