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3]30号
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倡导文明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加大对市区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城市公共场所卫生规定,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准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垃圾等废弃物;不准乱倒污水。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环境卫生督察人员责令其清除干净,并处以10元罚款。
二、城建、环卫、卫生、教育等部门及新闻单位要经常开展维护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的教育和宣传,积极倡导文明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讲卫生、讲文明的良好氛围。
三、环境卫生督察人员要加强巡查,严格执法;环境卫生督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举报投诉电话:环翠区为5224947,高区为5622020,经区为5981290。
四、各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及时向环境卫生督察人员报告,并协助查处。
五、本通告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