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财经二[2001]161号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财企[2000]87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1.国内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后的财务处理问题,仍按京财经二[2001]22号执行,即经中介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2: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22号)的规定执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5]144S号)即予废止。
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外商投资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签证后,不再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下述资金弥补: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正数,按正常的利润分配制度执行。
2001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