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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3〕5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实行零基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的部门预算管理体系,规范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加强对部门预算的监督,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高效透明的预算运行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预算。
第三条部门预算编制采取零基预算方法,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细化预算编制,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建立财政资金按部门归口管理的模式。
第四条合理界定预算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的评估论证工作。
第五条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级各部门预算组成。
第六条市级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市级各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二章收入预算编制
第八条部门预算收入分为财政预算拨款、财政专户资金拨款、其他收入和上年结余收入四大类。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测算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各项收入。部门审核汇总时要将上述四类收入核定到具体预算单位和项目。
第九条财政预算拨款包括预算安排收入、基金预算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十条财政专户资金拨款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的未纳入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
第十一条其他收入反映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十二条部门上年结余收入由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三条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年初要及时向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预算处提供各类收费(基金)收入调剂比例,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按调剂比例安排可支配收入。
第三章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十五条基本支出预算核定原则采用定员定额的管理方法。
定员是指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市级各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各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规定的指标额度。
定额标准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
第十六条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社会保障费和公用经费3部分。
人员经费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助学金等。
社会保障费定额项目包括:离退休经费(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
公用经费定额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就业补助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费用等。
第十七条对基本支出预算的人员经费、社会保障费按照政策标准逐人核定,分别从不同资金来源安排。
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及奖金标准据实编列。
定额补助单位的定额补助费按编制内实有人员和确定的定额补助标准计算编列,其不足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
财政补助的助学金按各类学生人数、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和享受比例计算编列,分别从不同资金来源安排。
对工资调标、晋档晋级、增人增资、减人减资等调整,由市财政局预算处在年初安排预算时统一测算并预留资金。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支出预算的编制。财政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分别从不同资金来源安排。
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金预算的编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分别从不同资金来源安排。国家公务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补助标准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安排。
第二十条失业保险金预算的编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分别从不同资金来源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