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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周政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于2007年4月18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行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人民满意的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主动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行、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努力提供为民、便民、利民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要社会事务、重大型项目建设、规范性文件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采取社会公示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和社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县(市、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三、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论证和听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确保文件的质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全面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行政府决策公示、听证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制度,扩大政务公开范围,拓宽政务公开渠道,增强行政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
三十、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推进政府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利用,构建开放式政府信息平台,为公众提供便捷电子化服务。进一步办好市长热线和市长信箱,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不断改进政府工作。
第七章提高行政效能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市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对有些活动需要政府或分管副市长参加的,分管副市长不能参加,秘书长可协调其他副市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参加;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十三、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有条件的要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确保政府各项工作按章办事,规范运行,提高效能,推进工作。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对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主要领导批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建立反馈制度,及时进行督促检查,跟踪问效,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对各部门、各县(市、区)与市人民政府签定的责任目标,实行年终考核,落实奖惩,确保政令畅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总结一段时期政府的各项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人大、政协有关领导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讨论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嘉奖、记功、表彰有关单位、集体和个人及其它重要请示事项,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一周或10天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和市长碰头会。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协调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市长、副市长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一些专项问题,召开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市长碰头会是总结上周工作,安排本周工作,通报交流情况,传达上级精神,强调工作落实。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办公室有关人员参加。
三十九、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举行新闻发布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市经济形势、社会发展和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及关注民生的重大实事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四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需提交市人民政府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审定后召集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前协调,并形成书面协调意见。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协调时充分陈述意见。制定规范性文件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单位须出具书面意见。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管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市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不开到乡(镇),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四十四、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少开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八、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按领导分工和权限逐级审批。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由单位和部门起草初稿,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审核,按公文运转程序,分别送分管副秘书长、主管文秘副秘书长、秘书长、副市长审查,由市长审签;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由单位和部门起草初稿,报办公室有关科室审核,按公文运转程序,由秘书长审签。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除签署姓名和日期外,还签署“己阅知”、“拟同意”“同意”等明确意见,或提出其他具体意见。
四十九、实行发文、用印严格登记管理,建立报批制度。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公文,盖市人民政府印章,由市长签字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公文,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由秘书长签字同意。
五十、上级机关来文、来电由秘书长签呈市长、副市长阅批;下级机关报送的公文,按照公文所请示事项报分管领导阅批,重大紧急事项由秘书长签呈常务副市长、市长阅批。
五十一、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分别作起草和审查说明。
五十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请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十三、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市、区)长签发,按工作分工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按规定程序运转;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报送领导个人。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能用传真、电话通知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再印发文件。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主办部门牵头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作风纪律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解放思想,坚定信念,牢记宗旨,顾全大局,坚持改革创新,真抓实干,秉公用权,克己慎行,形成良好的作风。
五十七、完善市人民政府中心组学习制度。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勤于学习,善于学习,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营造良好学风。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当今时代经济、社会、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安排1次。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的公务活动,均不安排接送;当地负责同志也不要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带头加强修养,廉洁从政,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持从严治政,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思想、道德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机制,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建设廉洁型政府。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三、严格执行公文保密制度。市人民政府领导签批的意见,不得随意查询。因工作确需查询的,必须征得签批人认可,并经秘书长同意。
六十四、副市长在本市范围内下基层开展公务活动,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打招呼,离开本市外出参加有关公务活动,必须向市长请假,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秘书长因事离市,应事前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请假,同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坚持双休日市长值班制度和节假日市长带班制度。
六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凡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要求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副职参加的,一定要按时参会,不能随意委派他人替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会议的,必须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说明原因;离开本市外出参加有关公务活动的,事前向市政府秘书长通报,并说明参加活动的地点和时间。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加强政风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规范公务接待行为,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单位的送礼和宴请;反对铺张浪费,努力堵塞漏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