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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9 生效日期: 2007-06-29
发布部门: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办文〔2007〕35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6月29日
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全省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六条全省党政机关部门之间的参观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要注重实效,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全省党政机关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八条全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说明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九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规范公务接待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条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接待对象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按照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全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机关所在区域内(不含远城区)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安排和接受招待用餐;全天在外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回单位就餐的,可在接待单位的食堂、内部招待所以及定点接待宾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补助定额用餐。
  第十二条本级机关范围内,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和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十三条在党校及各类培训机构学习期间,不得用公款互相吃请,不得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
  第十四条除接待外宾、外商、港澳台同胞、本埠以外客人,以及重要节日庆典活动外,工作日公务接待午餐不得饮酒。
  第十五条国内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避免扰民和影响交通。
  接待单位一般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在接待活动中,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搞层层陪同。
  第十六条各地、各单位要实行公务接待费总量控制、限额包干、节约滚存、超支自付的原则,实行定额管理。要实行公示制,将公务接待消费台账每季度在机关内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七条全省各级党组织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通过一定形式向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公开承诺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措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招待费的管理和监督,招待费要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招待费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违规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省监察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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