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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定(2005年)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7 生效日期: 2005-06-17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批转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政〔2005〕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育局修订的《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定
(原市教委于1998年5月21日拟订2005年6月17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和初中毕业统一考试(以下简称中考)。
第三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本规定确定的职责,负责实施与管理中考;具体工作由所属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考管理机构)承担。公安、监察、国家保密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考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中考试卷、备用卷、英语听力磁带、副题及其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以下统称试卷)在启用之前,属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与考试命题管理
第五条市、区招考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机构应当配备与中考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考试工作人员。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市招考管理机构制发的考试工作人员证件;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中考的,不得参与当年考试工作。
第六条市招考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制定《武汉市初中毕业、升学各科考试说明》,明确考试范围,规定各学科的知识、能力及其层次要求,确定试卷结构,公布样题,作为考试命题的依据。
第七条各学科应当设立命题组,由中学教师或者中学教学研究人员组成,组长由高级教师或者特级教师担任。
命题组成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市招考管理机构聘任。
命题组成员身份,在当年统一考试结束之前必须保密。
第八条命题组成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参加当年与中考有关的补习、辅导活动;
(二)在规定期限内脱离原工作岗位;
(三)不得透露、暗示与命题有关的内容或者事项;
(四)自集中命题之日起至当年中考的本科考试结束之日止,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
(五)市招考管理机构所作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考试试卷管理
第九条中考试卷由市招考管理机构负责监制。中考试卷应当在国家保密部门审批的定流动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考室。
监考人员由考区负责人聘任。
监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监考守则》。
第十九条中考的科目和考试时间,由市招考管理机构确定。
中考按《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程序》进行。
中考期间,市招考管理机构委派巡视员到各考区巡视,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协助考区负责人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市招考管理机构应当按考生所在考区和报考类别统一编排准考证号。
区招考管理机构应当给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填发准考证。
第二十一条考生应严格遵守《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守则》。
第二十二条试卷印制有误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延迟开考时间的,由考区负责人提出,经市招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迟,但延迟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第二十三条考室、考点、考区发生重大失密、泄密或者舞弊,有关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迅速逐级报告,市招考管理机构和市国家保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科考试结束后,区招考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整理、清点全部答卷、答题卡。答卷、答题卡的交接、运送、存放、保管,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有关考区不能按时考试,有关区招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经市招考管理机构批准,启用副题补考。
中考试题泄密,有关区招考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经市招考管理机构会同市国家保密部门查清是考前泄密的,在泄密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是考试开始后泄密的,宣布此次考试无效。
因泄密停止考试或者宣布考试无效的,经市招考管理机构批准,启用副题重新考试。副题的命题、印制和考试管理,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副题考试成绩的等值处理,由市招考管理机构确定。对中考期间发生的其他突发事件,参照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处置预案处理。
第五章考试评卷与其他管理
第二十六条统一评阅答卷之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阅密封答卷。
第二十七条承担评卷任务的区应当设立评卷点。评卷点的工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考管理机构负责,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考管理机构委派人员协助。评卷工作按《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评卷守则》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评卷场地和答卷存放场地应当安排专人昼夜值班,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第二十九条答卷、答题卡的保存期为当年统一考试结束后半年。
第三十条市、区招考管理机构可按考试工作需要公布考试信息。区招考管理机构公布考试成绩应当经市招考管理机构批准。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考生志愿、招生计划和考区、考点、考室设置以及考试成绩等。
第三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考管理机构向参加中考的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应当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编写、出版、印刷、发行、销售与中考相关的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集、模拟题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参与中考管理工作的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招考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对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聘任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为考试工作人员的;]
(二)违反规定选定印刷单位承印试卷的;
(三)不按规定对试卷印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交接、运送、存放、保管、领取、启用试卷或者处理答卷、答题卡的;
(五)不按规定打印、装订、存放准考证或者编排准考证号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延迟开考时间的;
(七)不按评卷工作规则进行评卷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公布考试成绩的;
(九)向考生乱收费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相应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招考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和次年参与中考工作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命题人员泄露身份的;
(二)派驻试卷印制单位的监印人员不履行规定职责的;
(三)命题人员参加当年与中考有关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在规定期限内脱离原工作岗位,透露、暗示与命题有关的内容、事项,或者在集中命题期间与外界联系的;
(四)帮助不具备条件的人员骗取报考资格的;
(五)不按规定交接、押运、保管试卷的;
(六)擅自启封试卷或拆阅密封答卷的;
(七)利用监考等工作之便,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卷,或者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八)擅自将试卷带出或者传出考场的;
(九)在监考、评卷、统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影响考生成绩的;
(十)伪造、偷换、涂改考生档案或者答卷、考试成绩的;
(十一)其他应当给予相应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因考区疏于管理,发生考场有一科三分之一以上答卷雷同情形的,由市招考管理机构取消该考场所在考点作为下一年度考点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考生在考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招考管理机构扣除该科考试所得分数的3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室的;
(二)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在开考信号发出之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之后继续答题的;
(四)影响考室秩序,经劝阻不改的;
(五)不在试卷注明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七)其他应相应扣分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考生在考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招考管理机构对科目考试作零分处理:
(一)接传、交换、抄袭答案的;
(二)撕毁试卷、答题卡的;
(三)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室的;
(四)在试卷上做规定以外标记的;
(五)其他应当作相应处理的行为。
考生写好答案的试卷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对该科考试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考生请人代考或者偷换答卷的,由市招考管理机构取消其当年参加中考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违反中考管理,构成违反治安、保密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国家保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武汉市初中毕业、升学各科考试说明》、《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程序》、《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考生守则》、《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监考守则》、《武汉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评卷守则》和主(副)考、巡视员职责等,由市招考管理机构制定并予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教委拟订的〈武汉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1998〕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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