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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制造业技术操作人才评价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1 生效日期: 2004-11-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武汉市制造业技术操作人才评价试行办法
武政办〔2004〕18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制造业技术
操作人才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拟订的《武汉市制造业技术操作人才评价试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武汉市制造业技术操作人才评价试行办法
(市人事局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提高制造业技术操作人才的社会地位,优化制造业技术操作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选拔大批高技能人才,振兴武汉现代制造业,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评价范围和对象
(一)评价工作主要在与武汉现代制造业密切相关的企业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进行。
(二)评价对象是具备一定制造业技术操作能力、符合评价条件的在职在岗生产一线技术操作人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
二、职务名称及评价条件
(一)制造业技术操作专业职务名称分为制造业技术操作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二)制造业技术操作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
1.具备高级技师或相当于高级技师资格,或在市级技能竞赛中获得金牌、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国际技能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2.掌握与本技术操作业务有关的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解决关键技术操作难题的能力,有丰富或独到的技术操作经验。
3.在工具、仪器设备的改进、引进吸收或技术革新、创造、攻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对青年技术操作人员进行技能训练、传授技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制造业技术操作工程师评价条件
1.具备技师或相当于技师资格,或荣获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2.掌握与本技术操作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独立承担有一定难度的技术操作工作的能力。
3.熟练使用与本技术操作业务有关的工具、仪器设备,能够维护检修和排队故障;在开展技术革新、创造、攻关等方面做出成绩。
4.在对青年技术操作人员进行技能训练、传授技艺方面取得成效。
(四)制造业技术操作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评价条件
1.具备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技能资格。
2.了解与本技术操作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初步掌握常规的技术操作原理、方法和步骤,具有承担技术工作的能力。
3.能够正确使用与本技术操作业务有关的工具、仪器设备,其中,申报助理工程师的,能够初步独立完成工作任务;申报技术员的,在有关人员指导下,可以完成一般的工作任务。
三、评价组织与方法
(一)市相关专业技术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制造业技术操作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任职资格。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学历(含职后同等学历)的技术操作人员,可参照《武汉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试行意见》(武职改办〔2001〕11号),由企业及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其制造业技术操作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任职资格。
(三)企业专业技术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制造业技术操作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任职资格。
(四)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由市人事局采取专业技术职务水平能力测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其制造业技术操作技术员任职资格。
四、评价程序
制造业技术操作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根据评价条件,结合其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和业绩等综合情况,按一定比例推荐合适人选。
(二)从市相关专业技术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出2—3位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专业组,审核评价材料,实地考察工作业绩。
(三)召开市相关专业技术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采取一定形式公示评价结果,公示期限为7天。
(五)由市人事局核发任职资格文件,颁发资格证书。
五、职务聘任
(一)制造业技术操作专业职务的聘任是企业与技术人员之间通过内部约定形式,建立专业技术职务任用关系的组织行为。企业应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约,向其颁发聘书。聘约应明确聘期、工作任务、职责、职权、待遇及培训、保密、解除与变更聘约条件、违约责任以及聘任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内容。
(二)对制造业技术操作人员,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制造业技术操作人员可以应聘、拒聘或辞聘。
(三)制造业技术操作人员聘期一般为1至3年,原则上不超过被聘人员的退休年龄。
(四)对受聘制造业技术操作人员每年应定期由用人企业进行履约考核。
(五)聘期内制造业技术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聘任程序权限予以解聘:
1.辞职;
2.被辞退或除名;
3.受到开除处分;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履约考核不称职;
6.因病休、脱产学习等原因离岗1年以上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
六、聘任待遇
(一)企业聘任制造业技术操作人员,按照所聘专业技术职务,自聘任之下1个月起,享受专业职务津贴。首次聘任(3年内)的,分别按制造业技术操作高、中级职务定期发给一定数额的津贴。
(二)制造业技术操作高级工程师、工程师首次聘任期内专业职务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专项预算。首次聘任期满,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用人企业参考其原享受的津贴标准,按本人业绩给予津贴。
(三)制造业技术操作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的专业职务津贴标准由企业自已决定,所需经费由企业自己解决。
(四)制造业技术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专业职务津贴:
1.未聘任的;
2.退休的;
3.聘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整到非制造业技术操作专业岗位的;
4.因各种原因解除聘约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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