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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10-25 生效日期: 2000-10-25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0]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我市引滦水资源,合理有效使用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是我市利用亚行贷款实施引滦水质保护工程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设置专用帐户核算该项资金收支,并于年度终了,对资金使用情况编制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来源为自2000年9月1日起调整供水价格(包括引滦水和引黄水)增加的收入。其中: 
  (一)市水利局供给市自来水公司、塘沽自来水公司、引滦入港管理处和直取河水的企事业单位水价每立方米增收的0.15元。 
  (二)市水利局供直取河水(包括水库)的企事业单位循环水价格每立方米增收的0.05元。 
  (三)市水利局供菜田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增收的0.02元。 

    第五条   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滦水质保护工程资本金。 
  (二)引滦水质保护工程建设贷款本息及还贷风险金。 
  (三)引滦水质保护工程建设后的维护管理费用。 
  (四)引黄济津工程天津境内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费用。 

    第六条   资金上缴方式为: 
  (一)市自来水公司和塘沽自来水公司,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按照实际售水量,在缴纳源水费的同时将每立方米0.15元收入上缴市财政局指定的专用帐户。 
  (二)市水利局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将销售给引滦入港管理处和直取河水的企事业单位的用水,按照实际售水量收取的每立方米0.15元收入;销售给直取河水(包括水库)的企事业单位的循环水,按照实际售水量收取的每立方米0.05元收入;销售给菜田的用水,按照实际售水量收取的每立方米0.02元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局指定的专用帐户。 

    第七条   年初由市水利局提出当年资金使用计划和相关资料,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市财政局按项目建设计划统筹拨付资金。 

    第八条   市水利局收到拨付资金后,在项目实施中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负责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的,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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