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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3 生效日期: 2001-12-03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施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三日
黄石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和国务院、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户口在本市各城区的、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列为安排工作对象的转业士官和退伍义务兵。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改制企业、私营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对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报经市政府安置部门批准后,实行有偿转移安置,转移费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转移费用于安置退役士兵。
第四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含转业士官增发的安家补助费),由市级财政与退役士兵批准入伍时所在区财政按6:4的比例共同分担。市、区两级财政应建立安置保障金专户,并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增发的安家补助费;
(二)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的有偿转移安置费;
(三)安置保障金社会统筹;
(四)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的用途:
(一)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三)自愿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增发的安家补助费;
(四)落实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对退役士兵进行就业培训等业务开支。
第七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城镇退役士兵应自市政府安置部门接受其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市政府安置部门为其办理安置工作手续前,由本人向市政府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
(二)市政府安置部门和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协议(一式三份:本人一份、安置部门一份、市政府备案存档一份),填发《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书》)。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市政府安置部门填发的领款凭证和《自谋职业证书》到批准入伍所在区民政局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和转业士官增发的安家补助费。
市、区两级财政在接到市安置部门填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领款凭证》的一个月内,要按时将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划拨到各城区民政部门,确保及时发到自谋职业者个人。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和《自谋职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部门保管,保管费用由自谋职业者自理。
第八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按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转业士官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并按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两倍领取安家补助费。
(三)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规定发放伤残抚恤金。
(四)服役期间立功的士兵退役自谋职业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增发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增发50%;荣立个人二等功,增发30%;荣立个人三等功,增发10%。
第九条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享受下列优惠:
(一)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组织起来兴办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当地安置部门认定,有关部门批准,按下列规定减免税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招聘的失业、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三年,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由同级财政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的50%返还给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期满后的第一年,再安置退役士兵和失业、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交纳营业税额的50%返还给企业。城建、城管部门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银行优先安排贷款扶持。工商部门简化登记手续,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占50%以上的企业,免收登记费。对退役士兵本人在退役后两年之内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从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复员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中心和劳动部门免收职业介绍、外出务工管理、求职登记等服务费用。
(二)通过社会招聘公开竞争参加工作的,其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和转业士官增发的安家补助费不予收回。
(三)自愿回乡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一年免收、三年内减半征收各种税费。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本人应按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其服役及待分配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从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一)按照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当地政府安置部门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二)政府安置部门按规定为其安排工作,本人不服从分配的。
(三)政府安置部门认为不得申请自谋职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大冶市、阳新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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