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3 生效日期: 2007-08-13
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7〕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十堰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洁净、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开发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区管理单位、集贸市场和早(夜)市及摊点主办单位、建筑工地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指由责任单位按管理部门划定的门前责任区(以下称责任区),负责门前市容卫生、绿化管理和秩序的制度。
  责任单位可采取指定委托人或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等形式,落实“门前三包”专职管理人员。采取委托形式的,责任单位应与环境卫生服务单位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责任、服务费用等内容,但“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主体不变。
  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制执行管理由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由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市建委、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交通、环保、城建、卫生、民政、水利、商务、房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责任区范围包括该单位建筑物立面、墙基或围墙至人行道站台以内,具体范围由街道办事处划定。责任单位必须根据划定的责任区范围,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东风公司、十堰火车站区域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由其管理机构按上述原则划定,管理机构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包括责任区范围、“门前三包”的具体要求、责任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责任单位的奖惩等内容。
  第六条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1、按要求自备废弃物容器,垃圾实行袋装;
  2、坚持经常清扫责任区地面,做到地上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等;
  3、本单位临街建筑物、围墙、牌匾、灯饰、橱窗等保持美观,无破损和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二)绿化美观
  1、门前栽植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管理符合绿化管理规定;
  2、门前做到树木无乱栓、乱挂、乱钉。
  (三)秩序良好
  1、门前车辆无乱停乱放;
  2、门前无乱堆放物品,无乱摆摊设点,无乱牵、乱挂,无出店经营等情况。
  第七条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专职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每天8点至20点坚持进行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及其“门前三包”专职管理人员对“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发生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管理等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门前三包”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负责组织实施“门前三包”工作。
  (三)组织对“门前三包”工作检查、考评和奖惩。
  (四)建立“门前三包”目标考核档案及月报表制度。
  街道办事处应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督促“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九条门前三包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搞好“三包”责任区内的场地清扫保洁,清除果皮、纸屑、烟头、痰迹、便迹、砖头、石块等。
  (二)管好责任区的果皮箱、垃圾桶等卫生设施,清除果皮箱内的垃圾。
  (三)在实行垃圾袋装管理的地段,负责收集袋装垃圾并送到垃圾中转站或指定地点。
  (四)管护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绿地、花坛及相应设施,制止毁坏树木、践踏草坪、攀折花木等行为。
  (五)管理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不得出现乱堆乱放物品、乱停车辆、乱摆摊点、乱牵乱挂、乱贴乱画等有碍市容观瞻的现象。
  (六)对难以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举报。
  第十条市政园林部门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主要街道、繁华地段和重点部位设置监督岗,支持街道办事处和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及时查处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
  第十一条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评比制度,市政园林部门每个季度组织检查一次,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每月组织检查一次,街道办事处每天进行巡回检查。每次检查均应做好记录,并以此作为评比依据。
  建立“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单位组织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不力的,由其上一级管理机关按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管理单位,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工作出色的“门前三包”专职管理人员,由责任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拒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具体法律责任处罚办法由区政府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制定。
  第十四条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市政园林、公安、水利、工商、交通、城建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市政园林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东风公司“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由东风公司十堰管理部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接受辖区、街道办事处检查。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6年1月30日发布的《十堰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