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建设银行经济诉讼案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11 生效日期: 1996-04-1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ぉ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发字(1996ぉ第58号
  为有效维护建设银行合法权益,总行决定对建设银行经济诉讼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对外发生的经济纠纷,无论起诉还是被诉,其诉讼事务一律由本行或上级行法规部门统一安排,行内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承办或委托他人承办。 
 
  二、各级行法规部门应根据经济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自行承办或委托其他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凡一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的经济案件,必须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分行法规部门统一确定诉讼代理人。 
 
  三、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分行对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经济案件,应当在法院立案受理或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该案件有关材料上报总行办公室,并随时向总行办公室报告案件诉讼的进展情况;各分行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的诉讼活动,包括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一律事先报总行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确定诉讼代理人。 
 
  四、各级行要高度重视经济案件的诉讼工作,法规部门、业务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维护建设银行的整体利益,最大限度地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益。对于由经济犯罪行为引发的经济纠纷,应由法规部门和监察部门共同参与案件的处理。 
 
  五、各省级分行法规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行及所辖行法规机构、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经济诉讼案件管理的具体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