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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宜昌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7 生效日期: 2000-10-17
发布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宜昌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现发布《宜昌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十月十七日
宜昌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一日游”经营活动,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旅游者,乘坐旅游客车,按规定的线路在本市境内观光、游览、购物、餐饮,并在当日或几日内往返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及各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本市及各县市交通、公安、文化、建设、价格、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做好“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文化、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市场的需求状况,结合旅游景点建设和管理情况,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一日游”线路、停靠点及客运市场调控计划。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旅游景点,其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向本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其纳入“一日游”线路:
(一)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知名度;
(二)景点接待设施齐全、完备;
(三)景点管理规范,秩序良好;
(四)景点距离适宜“一日游”。
第七条本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景点经营管理单位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旅游经营者,可以申请经营“一日游”业务:
(一)有“一日游”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
(二)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观光游览要求的车辆;
(四)有相应数量的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或5万公里安全行驶里程的驾驶员;
(五)有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导游人员。
第九条申请从事“一日游”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经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客运(旅游)线路牌》;
(二)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证》变更手续。经本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证》上注明许可其从事“一日游”经营业务;
(三)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包括“一日游”经营业务。交通、旅游、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工作中应当配合,及时受理和审查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及理由答复申请人,并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十条从事“一日游”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治安防范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一条从事“一日游”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车身规定位置喷涂旅游经营者名称或标志、旅游投诉电话,在车内规定位置张贴“一日游”车辆标志、“一日游”线路图、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一日游”线路价目表、旅游者须知;
(二)保持车辆及冷暖风设备、扩音器、消防用具、防滑用具性能完好和车容整洁卫生;
(三)驾驶人员和导游人员持证上岗,规范服务,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风土人情等方面的讲解;
(四)在核定的站点发车、收车,按规定的线路、景点和时间行驶、停靠,服从车站、景点管理人员的现场管理;
(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指导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六)不强迫旅游者参观、就餐或购物,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七)维护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并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八)不索取或变相索取小费及回扣。
第十二条旅游、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健全旅游者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旅游、交通、公安、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旅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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