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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2 生效日期: 1999-11-12
发布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1999〕7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6月23日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鄂政发〔1999〕52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省土地管理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对于加强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落实耕地占一补一政策,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市各地、各部门务必统一思想认识,从切实保护耕地的全局利益出发,真正做到合法征收,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充分发挥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作用。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项目、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等各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属于省直接征收的项目,要积极配合,协助征收。所征资金按《办法》规定的比例分成,其中按《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上缴中央财政30%、省留成20%后,本市分成20%,县市分成30%。
  三、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耕地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仅限于扶持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耕地,扩大耕地面积;异地开发整理耕地的补助;村庄迁并、土地整理等增加耕地项目的补助;以及对耕地开发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专户,按计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调控用于其他支出。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组织财政、物价、审计、土地管理等部门对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和监督。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擅自降低或提高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截留、挪用或拖欠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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