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襄办发〔2005〕45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优秀人才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樊优秀人才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15日
襄樊优秀人才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襄发2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委、市政府设襄樊优秀人才奖。优秀人才奖分两个层次,最高层次是“襄樊杰出人才奖”;第二层次是“襄樊优秀人才奖”,设四个类别,即“襄樊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襄樊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奖”、“襄樊优秀技能人才奖”、“襄樊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
第三条优秀人才奖励从2005年开始,每两年评选一次。“襄樊杰出人才奖”每次奖励3人,也可少于3人;“襄樊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襄樊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奖”、“襄樊优秀技能人才奖”和“襄樊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每次分别奖励5人,也可少于5人。
第四条襄樊优秀人才奖的评选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二章评选对象、条件
第五条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中央、省属在樊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襄樊杰出人才奖”获得者的条件是: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专业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其成果在省内外处于领先水平,并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襄樊优秀人才奖”获得者的条件是:在技术、管理、教学等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为襄樊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八条每次评选,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与相关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对评选工作进行安排,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委办局(行业协会)、人民团体,根据评选要求推荐本地区、本系统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选。
第十条推荐单位需对候选人进行业绩考核,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上报市评选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初审、考核,将符合推荐要求的人选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审批结果应通过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召开表彰大会,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获得“襄樊杰出人才奖”者,颁发奖金10万元;获得“襄樊优秀人才奖”者,颁发奖金2万元。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评选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届时成立优秀人才奖励评选工作办公室。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人才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共襄樊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