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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关于2000年我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4 生效日期: 2000-07-2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发布文号: 桂监发[2000]5号
各地、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及自治区党委七届八次全会和全区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我们依据国家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2000年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了《关于2000年我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2000年我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意见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十分重视,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指导全区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规定。近年来,我区一些地、市、县把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反腐败抓源头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进行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地方对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认识不足,尚未起步。今年初,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区反腐败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七届八次全会都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现就2000年我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它是公共财政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实现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机制。长期以来,我区与全国的情形相似,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和监督,采购机关的采购活动很不规范,铺张浪费现象普遍存在,滋生的腐败问题相当严重,必须实行改革,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支出的使用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质量效益的原则,可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支出,保证政府采购的质量;有利于强化对采购活动的监督,遏制采购活动中的腐败现象;有利于促进平等竞争,支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区经济基础差,财源薄弱,财政收入规模小,人均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水平低,收支矛盾比较突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措施,对缓解我区财政收支矛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我区2000年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总结自治区本级及一些地、市已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要重点抓好巩固、完善及指导全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已推行政府采购工作的地(市)要及时总结经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尚未推行政府采购的地(市)一级要积极努力,及早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有条件的县(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也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要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原则,力争从便于操作、采购金额较大的货物采购人手,促使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全面铺开。2000年这项工作要达到以下阶段性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和责任制度。各地、市、县应通过成立政府采购委员会或联席会议等形式,统一组织协调政府采购工作。要成立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地、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市)都要设置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纳人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要分开设立,形成制衡。要组成由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检查监督。要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定期审计监督制度。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同时,促进政府采购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区直机关政府采购工作应严格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145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字[1999]1号)、《关于区直行政事业单位1999年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采字[1999]2号)和《关于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统一投保和定点维修的通知》(桂财采字[1999]4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二)编制采购目录,明确政府采购范围。各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和事业收入等)购置办公所需物品、工程及服务都属政府采购范围。各地、市、县应按照先大后小、从简单到复杂、逐步扩大规模的原则,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统一编制政府采购目录,按品目及资金限额确定政府采购范围。2000年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主要应包括:(1)车辆购置;(2)大宗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如计算机、打字机、复印机、传真机、空调机、电视机、照相机、摄影机、录像机、影碟机、办公家具等;(3)金额较大或数量较多的专用设备、仪器;(4)投资额较大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5)经常性的服务项目如会议、接待和汽车加油、投保和维修等。 
  (三)规范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两阶段招标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不同的采购方式都有具体的适用条件,要根据不同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选择不同的采购方式。纳入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原则上要求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向社会购买。在招标过程中尤其要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不得以地区和部门的利益确定供应商的范围和条件。对暂时没有纳入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也要严格按照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要求组织实施,真正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监管。 
  (四)逐步实现计划管理。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各地要结合目前预算编制改革,要求各部门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时,将政府采购预算在经费预算中单独列出,并提供采购预算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市场价、数量及有关的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各部门的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部门根据核定的采购预算有计划地组织采购,使政府采购逐步纳入计划管理的轨道。在预算编制改革前,要逐步形成采购单位采购项目审报制度,避免突击采购。各采购单位应提前一个季度申报采购项目,以便集中采购机关汇总形成规模采购,节约采购成本。 
  (五)研究制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设备、用品的配备标准。细化政府采购预算,实行计划管理的前提是制定各采购单位所需物品的配备标准。配备标准的制定涉及面广,触及既得利益较多,难度很大,应由当地党委、政府牵头组织编委、计委、监察、财政、审计及技术监督等多家部门统一制定实施。所定标准要从实际出发,既要适合工作需要,又要体现勤俭节约的精神,防止铺张浪费,做到基本合理、相对统一、易于操作。 
  (六)初步建立全区政府采购信息网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紧牵头研究建立全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全区共享的供应商、专家以及商品价格信息资料库,实现安全快捷的网上发布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信息并完成网上采购功能的电子商务系统。 
  三、总结经验,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我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起步早,进展较快,多数地(市)都进行了政府采购制度的试点工作。但实施的范围很小,规范化程度低,还有许多工作尚未展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扎实地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地区要根据各地的实际,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明确一名政府负责人担当政府采购委员会主任,主管这项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政府采购的重大政策,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同时,要明确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确保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细化目标,明确要求,把工作落到实处。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有效的政策指导。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按照《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审计监督,逐步实行政府采购年度审计制度。 
  (二)健全制度,规范运作。为了使我区政府采购能从一个比较规范的起点上健康发展,自治区已经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起草了《广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列入2000年度的立法计划,力争2000年出台。同时自治区还要着手起草与之相配套的有关法规,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各地、市也都要在开展具体业务工作之前,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各自的管理办法。 
  (三)加大政府采购的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政府采购的意义、作用以及相关政策,特别要宣传政府采购在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节省政府支出、防治腐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人员的认识,消除各种思想疑虑,排除干扰和阻力,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及时总结政府采购制度试点单位、部门的经验,大力宣传、推广实施政府采购的好经验、好做法。 
  (四)加强对政府采购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为了使我区政府采购制度顺利、有序开展,必须组织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公共财政理论、政府采购理论、招投标理论、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培训,以适应工作的要求。 
  (五)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督促采购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合同法》、《招标投标》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单位的违规操作,如应实行集中采购而不进行集中采购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应当招标采购而未招标、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定标前泄露标底、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等行为,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停拨年度专项经费,停止其他项目采购的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审计机关督促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要对政府采购法法规和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采购合同履行情况等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在采购活动中徇私舞弊的现象滋生。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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