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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7 生效日期: 2004-09-07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2004〕83号
各监管企业: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精神,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订了《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资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七日 
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文件的通知》精神,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原则
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等,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考核对象
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四)独资或控股的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
三、考核方式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划拨土地转让净收入按30%计算;税费返还、出口退税、各种政府财政补贴等政府政策性扶持所得要予以剔除。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2、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1—2个考核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3、确定军工企业、主要承担国家和省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
1、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1月底前,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2、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3、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的名称、姓名;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4)考核与奖惩;
(5)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三)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考核程序。
1、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2、省国资委依据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述职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3、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四)省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
1、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
2、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时,企业负责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资委。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五)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因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省国资委决定。
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根据财政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2号)的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zwgk.hunan.gov.cn/hnzb/szfbmwj/200507270072_1521.gif
2、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1—2个考核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3、确定军工企业、主要承担国家和省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
1、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2、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3、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的名称、姓名;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4)考核与奖惩;
(5)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三)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考核程序。
1、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2、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3、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四)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行动态监控。
六、奖惩
(一)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二)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奖惩。
1、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
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基薪×;
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基薪×;
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基薪×。
2、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3、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其分配系数可为1或小于1;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数为0.6至0.8,根据各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由企业确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4、对于年度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不得调任其他企业相应的领导岗位。对于年度经营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再适宜继续任职。
(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奖惩。
1、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外,给予中长期激励。
2、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3、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四)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励。特别贡献奖励当期兑现。
(五)企业负责人基薪、特别贡献奖励和中长期激励等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七、责任追究
(一)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外,省国资委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等,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或对企业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一)由于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三)国有参股企业以及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中,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四)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国资委。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9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和20%。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总资产、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在册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在册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总资产难度系数:y1=0.9764x10.0179
净资产难度系数:y2=0.9897x20.0188
主营业务收入难度系数:y3=0.9938x30.0171
利润总额难度系数:y4=1.0401x40.0126
职工平均人数难度系数:y5=1.0562x50.0164
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比重难度系数:
y6=0.972x60.0336
企业经营难度系数:y=0.2×(y1+y2+y3+y4)+0.1×(y5+y6)
x1-x6为考核年度当年每项指标的实际值。
x1-x4的计量单位为百万元;x5的计量单位为人;x6的计量单位为%。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对于减亏但仍然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考核得分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三年主管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2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5分;每得一次e级的得4分。
分类指标2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和20%。br>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的计算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的难度系数。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时,考核得分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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