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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3-07 生效日期: 2000-05-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0]7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为有利于银行卡业务联合工作的开展,现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中有关跨行交易收费条款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ATM跨行取款交易执行以下收费及分配标准: 
 
  (一)对于持卡人在它行ATM机上发生的取款交易,发卡行应向代理行缴纳代理费,并执行如下标准: 
 
  1.同城跨行交易的代理费为每笔4.5元人民币; 
 
  2.异地跨行交易的代理费为每笔5.1元人民币。 
 
  (二)对于通过信息交换中心转接的跨行交易,代理行应向信息交换中心缴纳网络服务费,并执行如下标准: 
 
  1.同城跨行交易的网络服务费为每笔0.6元人民币; 
 
  2.异地跨行交易的网络服务费为每笔1.2元人民币,在本地和异地两个银行卡中心之间分配。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不参与网络服务费的分配。 
 
  (三)持卡人在它行ATM机取款应向发卡行缴纳手续费,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 
 
  1.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人民币; 
 
  2.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十取款金额的0.5-1%(由发卡行确定); 
 
  3.为了推动银行卡业务的发展,培养持卡人的用卡意识,发卡银行每月应为持卡人提供3次同城跨行免费取款服务。 
 
  二、POS跨行消费交易的收费和分配标准: 
 
  (一)不通过信息交换中心转接的跨行交易,收单行从商户所得的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90%,收单行10%的比例进行分配。 
 
  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协商,实行机具分摊、相互代理、互不收费的方式进行跨行交易。 
 
  (二)通过信息交换中心转接的跨行交易,从商户所得的结算手续费,按发卡行80%,收单行10%,信息交换中心10%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已实现业务联合并解决POS设备重复摆放问题的城市,可以采用征收设备租用费的方式保护投资行利益。设备租用费的征收和分配执行如下标准: 
 
  1.设备租用费的收取应以公共POS网络中的POS总数为基数,每台POS的月租金为20-40)元人民币,各地可依据本地各商业银行发卡量和POS投入情况,将发卡量越大、租金越多和POS投入越多、租金越少两项原则相结合,制定出具体积金标准。 
 
  2.对于商业银行缴纳的设备租用费,按照80%为设备费、20%为维护费的比例进行汇总后,平均分配至每台POS,并全部返还投资行和维护方,但汇总后每台POS的月租用费收入总额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各地应根据发卡银行数量的变化随时调整租金标准。 
 
  3.公共POS网络中产权不属于银行的POS(如:商业MIS系统小的POS、由专业POS公司布放的POS等),不参与设备租用费的分配,但负责维护的银行可以参与维护费的分配。 
 
  三、城市(区域)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的收费 
 
  城市(区域)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是专门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的非盈利性会员组织。其收费执行以下规定: 
 
  (一)信息交换中心按前述(一)和(二)中的规定收取网络服务费,并可对会员银行委托开办的其他增值服务项目收取服务费。 
 
  (二)信息交换中心应按年度平衡收支。 
 
  当收入大于支出并有盈余时,应适当降低网络服务费标准,以体现中心的非盈利性质; 
 
  当收入不抵合理支出时,其亏损部分经监事会和理事会审产批准后,由各会员银行分摊。 
 
  以上补充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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