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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长政函〔2003〕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以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一、责任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落实国发〔2001〕14号文件和湘政发〔2001〕2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措施,加强管理,抓好落实。
(二)建立和健全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第二责任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技术责任人。
(三)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发现疫情,按规定核实疫情,并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
(四)一旦发生疫情,按“早、快、严、小”的扑疫原则,及时封锁,果断、彻底扑灭疫情。
(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切实抓好扑灭疫源工作,消灭病源。
(六)对出栏的畜禽,无论用途、去向如何,都必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到场,到户检疫,不漏检,对于屠宰厂屠宰的畜禽,必须派
人实施同步检疫。
(七)保障经费。预防免疫和基本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按规定配套,紧急扑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二、目标任务
(一)常年存栏易感动物五号病免疫率达100%;新老疫区易感禽类禽流感免疫密度达100%;猪瘟常年免疫密度达95%,鸡新城疫免疫密度达80%,城区犬免疫密度达100%;农村犬免疫密度达80%。
(二)进入流通的大中家畜产地检疫率达100%,屠宰厂检疫率达100%。
(三)五号病、禽流感病畜禽及同群畜禽扑杀率达100%。
(四)年度内五号病发病畜数不超过存栏数的万分之一。
三、责任追究
(一)常年存栏易感动物五号病免疫密度低于90%、新老疫区禽流感免疫密度低于90%的区、县(市),市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领导不力、工作失职、防治工作不到位,导致疫情严重流行,造成重大损失的,市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人从严追究责任。
四、责任期限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实施,按年度考核追究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