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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6 生效日期: 2007-07-26
发布部门: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文件
株政发〔2007〕9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城市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包括建成区和规划区)及入城口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包括占道宣传),适用本办法。公益性户外广告纳入户外广告设置和规范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公共和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单位指示牌、招牌、店堂牌匾等固定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移动广告。
(三)各类气模类广告。
(四)在户外设置的其他临时性广告(包括占道宣传)。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及日常管理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核登记及日常监管机关;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涉及用地的大型户外广告的用地规划审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市财政、物价、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规定,书写印刷必须清晰、规范、准确。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规划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条件、种类、规格、规模、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随城市发展和建设情况进行修订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符合相应的国家强制技术、质量标准,并满足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要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者应当定期维护、加固或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由政府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空地、照明、供电、交通等公用设施上及其垂直空间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冠名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投标人、竞买人不足3人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其余户外广告收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广告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取得使用权的,应在取得使用权之后7个工作日内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使用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
第十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发布。
户外广告的登记编号,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时发布。户外广告审核登记后,3个月内未予发布的,登记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以下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禁止在城区设置布幅、条幅、横幅、彩旗等形式简陋的临时广告。重要活动或特殊情况须临时设置广告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到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登记。
(二)禁止在城市公用设施、树木、电杆、建(构)筑物上乱贴乱画。印刷品广告应按批准式样、规格和数量在公共广告栏内或指定地点张贴。国家机关发布的通告、公告、布告、通知等不属于户外广告管理范围,但应在规定地点发布。
(三)禁止在主要干道临街建筑物二层楼面至顶楼檐口的外墙上设置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预留广告位除外)。
(四)禁止在城市主干道路上设置固定的跨街广告。
第十二条禁止在以下区域和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五)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载体。
第十三条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二)审批部门在接到材料起7个工作日之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踏堪,签署意见。
(三)审批部门同意设置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施工完毕。大型户外广告在竣工后十日之内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到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设置或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广告经营资质证书副本及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二)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和场地租赁合同;
(三)广告发布的实景效果图;
(四)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
(五)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交警、消防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内容、期限、规格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自审批之日起30日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不包括高立柱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高立柱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超过期限还需要继续使用者,必须在设置期满前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使用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户外广告经营者限期拆除。因此对户外广告经营者、设施设置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应当给予置换或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公民和组织有权对违反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核实后,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凡涉及到户外广告发布内容审核方面违法、违规的,一律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到户外广告设置、使用、维护、更新等方面违法、违规的,一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
第二十二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实施户外广告查处时,必须依据国家、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设置或发布户外广告,违反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公安、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的违法审查、审批,致使户外广告被拆除,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审查、审批部门应依法赔偿。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造成广告拆除,审查、审批部门不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户外广告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株洲市人民政府1999年9月27日发布的《株洲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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