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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1 生效日期: 2005-12-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株洲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05〕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株洲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活动,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辖区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辖区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卫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医废处置中心)具体负责本市辖区内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六条:本市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委托医废处置中心收运和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并与医废处置中心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并按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也不得将医疗废物自行处置。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
第九条:医废处置中心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规定的经营方式、废物类别、经营规模从事医疗废物的处置活动。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环保、卫生标准和规范运输、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废处置中心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卫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废处置中心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废处置中心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废处置中心违反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本市辖区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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