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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6 生效日期: 2002-09-16
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潭政发[2002]3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促进城镇就业,改善城镇居民生活条件,根据“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社会援助、自谋职业”的就业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再就业扶持资金实行社会筹集,适度规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条 本市城市两区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新办劳动服务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出省务工申请再就业扶持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其职责为:
(一)拟定年度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筹措方案;
(二)编制年度市再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三)办理市再就业扶持资金业务;
(四)建立市再就业扶持资金台帐,健全市再就业扶持资金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 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的筹集
第六条 市再就业扶持资金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一)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二)企事业单位赞助;
(三)上级有关拨款;
(四)社会捐赠;
第七条 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置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实行市再就业扶持资金定期补充制度,保持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的适度规模。
第四章 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市再就业扶持资金扶持对象:
(一)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较多(或就业潜力较大)但资金有一定困难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新办劳动服务企业;
(二)自主创业和出省务工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重点扶持在社区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
第十条 市再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新办劳动服务企业提供小额无息借款或贷款贴息;
(二)为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外出务工提供小额无息借款;
(三)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申请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的条件和额度:
(一)申请小额借款或贷款贴息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新办劳动服务企业必须符合借款或商业贷款条件,经营项目市场前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还款能力。借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借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贷款贴息每年不超过5000元;
(二)申请小额借款的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本运作能力,自主创业的项目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具有较强的到期还款能力。借款额度为2000—5000元。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
(三)申请小额借款的出省务工下岗、失业人员,其借款额度为500—1000元。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申请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新办劳动服务企业申请小额借款或贷款贴息,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劳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考察论证作出是否同意提供借款或贷款贴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视情况确定借款额度、期限或贴息额度,并签订《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借款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二)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外出务工申请小额借款的,凭个人身份证和《下岗职工证》、《失业职工证》或《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等有效证件,到所在社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申领填写《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小额借款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社区居委会签署就业状况和经济状况证明意见、所在街道劳动保障站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署审查推荐意见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考察论证作出是否同意提供借款的决定。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视情况确定借款额度、期限,签订《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其他有关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的使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十三条 小额借款实行“自愿申请,相应担保,严格审批,到期归还,逾期追究”的原则。申请小额借款的单位(个人)由申请单位(个人)提供资产抵押或由第三方提供担保。逾期不归还的,按所签《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借款合同》规定予以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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