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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布实施国际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06 生效日期: 1998-02-06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8〕外经贸合发第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国际经济合作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1996--200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建立经营管理人员分层次、多形式、重实效的培训机制,是提高国际经济合作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及决策能力,适应国际市场激烈竞争的战略举措。为此,我部特制定《国际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暂行办法》(附后)。培训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际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1996--200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为贯彻“以质取胜”的外经贸发展战略,适应国际承包劳务市场激烈竞争和我国国际经济合作事业快速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培训,是指对享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的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培训。 
  第三条 国际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有计划地对国际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是为了提高对外经济合作企业领导层的科学领导艺术和决策水平,培养跨世纪的企业家和企业管理人才。 
 
 
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培训工作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外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及综合管理工作;外经贸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参与考核和发放培训岗位资格证书;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干部学院负责教学和学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的培训对象为国际经济合作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部门经理。凡年龄在55岁以下,未参加外经贸业务培训的,必须接受为期一个月的培训。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际经济合作企业的领导人员参加外经贸部统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各企业的领导和人事、教育部门要制定计划,组织安排本企业领导及后备人员参加培训,保证培训任务的落实。 
  第八条 国际经济合作企业应鼓励现职领导人员及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的优秀现职中青年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工商管理培训课程。 
  第九条 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负责做好教学组织及培训后勤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我国以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及国别政治和经济政策; 
  (三)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及国际金融; 
  (四)国际工程的执行运作;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与投资决策及公司财务管理; 
  (六)现代企业制度及工商管理知识。 
  第十一条 培训方式以脱产培训为主,半脱产和自学为辅,采用学分制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受训学员完成规定课程,经考核、考试合格后,发给国际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资格证书。根据国家经贸委工商管理培训要求,在补充培训有关课程和必修科目后持此证换取《高级工商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培训教学计划依据全国统一制定的中高级工商管理职业资格培训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根据国际经济合作业务的特点制定。 
  第十四条 培训方式应适合在职人员的特点,遵循成人教育规律。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培训应有针对性、实用性。学习方法灵活多样。 
 
 
第四章 培训经费 
 
  第十五条 培训费用包括: 
  (一)教材费 
  (二)师资费 
  (三)食宿费 
  第十六条 培训费用由各国际经济合作企业自行解决,收费标准由外经贸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七条 外经贸国外经济合作司依据本规定对全国国际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负责协调和管理培训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国际经济合作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此项培训制度,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 
  第十九条 国际经济合作企业应在其自主权范围内制定与培训制度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和措施,保证该制度的严格执行。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考核档案,把该项制度与人员的使用、晋升、奖惩等项人事管理工作有机结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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