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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02 生效日期: 2008-02-02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食药监办〔2008〕12号
各部门、各单位: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
  (二)生产无产品注册证书、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三)经营、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四)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的;
  (五)未经审查批准,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六)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
  (七)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
  (八)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九)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
  (十)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属于我局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条根据举报事实和举报人协助调查的情况,举报分三个等级:
  (一)掌握足够证据并可以协助调查活动,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完全符合的,为一级举报;
  (二)掌握部分证据并可以协助调查活动,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符合的,为二级举报;
  (三)提供线索,没有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符合的,为三级举报。
  第四条奖励标准如下:
  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执法机关查获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5%-4%(一级举报)、3%-2%(二级举报)、2%以下(三级举报)的比例给予奖励金。单案的奖励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件受理人应当填写《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奖励申请表》(简称《奖励申请表》)。举报人和受理人应在"举报内容"项目签字。举报人不在受理现场的,应记录举报人姓名、身份证明资料以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并在备注栏注明。
  案件受理人应当将《奖励申请表》随举报案件的其他资料报主管领导审批,并转交案件承办人。
  第六条对有奖举报案件的调查,案件承办人可征求举报人是否愿意进一步协助调查或作证的意见。有奖举报案件查证属实或作出处理决定后,案件承办人应根据举报事实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评定举报人的有功等级和奖励标准,并完成《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等级评定报告》。
  第七条奖励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后,案件承办人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呈批表》(简称《奖励呈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大队或者分局主管领导审批。
  奖励金额超过3000元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后,案件承办人在《奖励呈批表》上签署意见,经大队或者分局行政首长(或负责人)审核后,报市局领导审批。
  对于当事人逃逸的案件,大队或分局必须在要求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的公告发布60天后,案件承办人方可将《奖励呈批表》按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
  第八条《奖励呈批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案件受理人填写《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奖励通知书》,通知举报有功人员领取奖金。
  第九条案件受理人应陪同被奖励人到财务部门领取举报奖金,被奖励人在《举报奖金领取收据》上签字,同时,现场至少2名见证人(本大队或分局工作人员)在收据上签字,签字后的收据连同被奖励人身份证复印件交财务部门保存备查。
  第十条因保密需要,举报人可委托代理人或案件受理人、案件承办人办理有关事宜。案值巨大,举报人人身安全有严重危险的,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互联网等不与案件受理人、案件承办人直接接触的方式举证配合办案。特殊情况下,按本程序第六条的规定经有关领导批准,举报人也可以采用不与案件受理人、案件承办人直接接触的其他方式办理领奖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在举报奖励金给付后,由案件受理部门的案件受理人员将《奖励申请表》、《举报有功等级评定报告》、《奖励呈批表》、《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奖金领取收据》、被奖励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资料等另行存档,并按"机密"级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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