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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25 生效日期: 2008-01-2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质监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活动且产品在国内销售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口产品的质量要求,依照有关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实施监督,是指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的督促、检查和处理活动。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分局负责所在辖区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生产者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情况,重点是检查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项目为:
  (一)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或者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贸易交换的依据;
  (二)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机构备案登记;
  (三)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
  (四)生产者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向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机构申请执行标准登记;
  (五)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附有标识,产品标识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六)生产者应当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以满足产品执行标准中对出厂检验用仪器设备的要求。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当按产品执行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六条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每年初各分局应当根据辖区经济特点确定受检企业名单并报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根据各分局报送的名单拟定全市标准实施的受检企业目录。
  第七条实施监督检查前,应提前通知受检企业准备相关材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须出示工作证。
  第八条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生产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询问、了解企业实施标准的有关情况;
  (二)进入实施标准的有关场所和产品存放地进行检查;
  (三)查阅有关制定、实施标准的文件、资料、检验报告;
  (四)复制有关违反或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逐项如实记入《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并逐一作出单项检查结论。有不合格项目的,应当注明不合格的简要事实。
  全部项目都合格的,则总体检查结论为合格;任一单项不合格则总体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及企业代表应当在《深圳市标准实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有不合格项的,市主管部门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列入当年受检目录中的企业拒不接受检查的,市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将该企业继续纳入下年度标准实施监督受检目录,并可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从事标准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或者泄露被检查者的正当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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