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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办理勘察、设计企业变更名称等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5 生效日期: 2002-11-25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设函[2002]500号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各地级市、顺德市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现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手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颁发原资质证书的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即: 
  由省建设厅审批后取得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的,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由建设部审批后取得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建设部办理外,企业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二、办理上述手续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勘察设计资质企业名称意见的文件。驻穗的省属企业由其直接上级主管部门提供。 
  (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4份。 
  工程勘察乙、丙级、建筑工程乙、丙、丁级及其他工程设计丙级、建筑装饰设计乙、丙级的申报表,应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其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勘察设计企业名称发生变化,还应提供工商部门预核准企业新名称的文件和验资报告(或改制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由“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或事业单位性质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发生“企业类型”变化的,在要求变更勘察设计资质企业名称时,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章程,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的意见,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二)审核部门向审批部门申请该企业改制变更勘察设计资质企业名称的文件。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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