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印发《“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评选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7 生效日期: 2006-03-07
发布部门: 广东省共青团珠海市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团珠字22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评选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团委、拱北海关团委、驻珠军警部队团委、市直属各团委、各团工委:
现将《“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评选表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珠海市委员会
二00六年三月七日


“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评选表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的评选表彰和激励机制,推动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团中央、团省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开展“五四红旗团委”创建活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和“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标兵”的评选表彰。
第三条创建“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活动要立足基层,重在创建,形成声势,力求实效。评选表彰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的评选
第四条“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是团市委对基层团组织的年度综合性奖励称号。原则上每二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10个。
第五条“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的申报工作由市所属的基层团委负责组织实施。经团市委审核、批准,可以作为“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从其创建单位中评选产生。
第六条团市委综合考虑市所属基层团委数量和“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数量,按照表彰总数1:5的比例确定申报名额,并提出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农村,学校,社区,“两新”组织等类型提出指导性构成要求。
第七条各级团委按照团市委下达的申报名额和构成要求,从“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中严格考核、择优申报,按照统一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写申报表,报送团市委组织部。
第八条“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采取差额评选的办法产生。团市委组织部在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按照创建“五四红旗团委”的标准,分别会同市委有关部门、团市委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审议,按照表彰名额提出建议名单,报团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章“广东省五四红旗团委标兵”的评选
第九条“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标兵”是团市委对基层团组织的最高综合性奖励称号。原则上每二年表彰5个。
第十条各级团委从当年申报“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和历年获评“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中,最多申报一个单位参加“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标兵”的评选。团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审议,按照表彰名额提出建议名单,报团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首次申报且未获“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标兵”称号的申报单位,可参加当年“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的评选。
第十二条授予“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标兵”称号的团组织不再同时授予“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称号。
第四章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标兵”原则上在“五四”期间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团市委对“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标兵”获得单位颁发奖牌,并宣传和推广他们的经验。
第十五条获得“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标兵”的单位负责人,团市委直接推荐其参与当年度的“广东省优秀团干部”称号的评选。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六条“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及“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标兵”是当年度奖励的荣誉,可连续授予。
第十七条凡没有评上“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或“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标兵”的珠海市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由市级团委每二年进行一次审核。审核符合创建条件的,保留其创建资格。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创建资格,整改后,可重新提出创建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每二年开展年度评选时,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团市委组织部。
第十九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各级“五四红旗团委”的评选表彰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5日起实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