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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重点高等院校到我市兴办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4 生效日期: 2000-08-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珠府67号
关于国内重点高等院校到我市兴办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
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建立完善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提高城市的整体素质,增强我市的综合实力,特制定以下发展高等教育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以兴建“大学园区”为目标结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国内重点高等院校到我市兴办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校区。
第二条成立珠海市高等教育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在我市兴办高等院校的有关协调工作,但不参与高等院校内部管理事务。
第三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教育部《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245号)及我市“大学园区”的发展规划,确定用地规模及相关事项。教学用地由我市以行政划拨形式长期无偿提供使用。高等院校对教学用地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抵押、赠与或交抉。
第四条校区红线外的市政设施配套由我市负责。
第五条高校或技区的教学及管理人员享受经济特区财政补贴。补贴按当年度全日制在校生师比10:1的比例依照国家广东省驻珠海的有关单位同等标准核拨.
第六条高校或校区的教盘及管理人员可入户珠海免收城市增容费,其配偶及直系亲属随迁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高校或校区的教学及管理人员、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即可进入特区。
第十条我市为教学及管理人员赴港澳国外交流学习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鼓励高等院校创办多层次、多形式的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年从市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资金用于资助高等院校及其师生进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校办企业享受我市生产科技型企业的有关政策优惠。对科技含量高的校办企业,我市优先支持其上市。我市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高等院校可优先参与。
第十三条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设立各种奖学金、科研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和资助优秀学生、贫困学生及对我市科技进步有积极贡献的科技人才、科研项目。高等院校珠海校区的科研成果可纳入珠海市科技进步奖的参评范围。
第十四条根据高等院校的类别及在我市办学的规模,在高新区、保税区、临巷工业区等经济功他区内为每家高等院校免费提供5000平方米左右的用地,用于兴办高等院校独资或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五条积极支持高等院校探索联合办学、后勤服务社会化、教学资源共享等新模式。
第十六条鼓励高等院校开办附属学校。
第十七条国内外重点科研机构、科研院所到我市创办科研机构的,可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国外高等院校在得到国家批准后,前来我市独立办学或与国内高等院校合作办学的,可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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