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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来料加工贸易征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国税发〔2002〕164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来料加工贸易货物及工缴费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加强对来料加工贸易企业的税收管理,规范我市国税机关执行来料加工免税政策的管理程序,促进我市来料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市局制订了《汕头市来料加工贸易征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我市范围内落实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政策,规范执行来料加工免税政策的管理程序,是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流转税管理科)。
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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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来料加工贸易征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和《关于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0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贸易,符合来料加工免税规定,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暂免税证明”(以下简称“暂免税证明”)和“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的,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本条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我市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退税登记的有对外签订来料加工贸易合同(以下简称“来料加工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具体包括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生产企业以及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本条所称“暂免税证明”是指签订来料加工合同的出口企业在进口第一批免税原材料、零部件(以下简称“料件”)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来料加工贸易备案手续,凭此手续暂免征该合同项下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