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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属公有企业转制稳定金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4 生效日期: 2005-02-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45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及授权经营(集团)公司
《佛山市属公有企业转制稳定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二月四日
佛山市属公有企业转制稳定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财政部颁布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提高我市市属公有资产收益使用的合理性和高效性,较好地解决市属公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保证改革与稳定的同步推进,特建立市属公有企业转制稳定金(以下简称“转制稳定金”),并制订管理办法如下:
一、转制稳定金的适用范围:
(一)依据市政府公有企业转制政策以职工持股形式转制、尚未对原国有(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进行经济补偿的企业,转制后因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被依法破产,经法定程序清算后,其破产财产分配不足以完全支付职工转制前应得的经济补偿金,经市政府批准,其差额部分由转制稳定金支付。
(二)今后市属公有企业转制时,企业净资产及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不足以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工资和社保费、离退休人员养老基金,经市政府批准,差额部分由转制稳定金支付。
(三)为解决市属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所需的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可在转制稳定金中支出。
(四)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市属公有特困企业转制成本费用的支出。
二、转制稳定金的资金来源:
(一)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上缴财政的资产收益中安排。
(二)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集团)公司集中的代管资产收益和投资收益等。
三、转制稳定金的规模设置:
(一)转制稳定金初期规模1500万元,由市国资委按财政预算要求编制年度资产收益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具体使用时,由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准的转制稳定金实际支出项目和数额下拨给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划转和监管资金使用单位严格按预算批准的用途使用。
(二)建立转制稳定金的增补机制,由市国资委会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上报增补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增加转制稳定金规模和支出安排。
四、转制稳定金的管理原则:
转制稳定金专款专用。对申请使用转制稳定金的单位按照轻重缓急进行论证排序,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五、转制稳定金的支付标准:
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支付标准。(我市有关经济补偿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申请使用转制稳定金的程序:
(一)属于适用范围内的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经批准的企业转制方案,申请由转制稳定金支付有关经济补偿金或其他开支的详细说明,以及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加具的审核意见。破产企业还要提供法院的破产裁决书,债权人通过的破产清算报告,法院(或破产清算组)认定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清单等资料。
(二)市国资委受理企业提出的使用转制稳定金申请,会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七、转制稳定金的监督:
(一)市国资委负责监管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及其属下企业按照批准用途使用转制稳定金,不定期对所监管的企业使用转制稳定金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有发现挪作他用应责令立即退回,并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二)建立转制稳定金使用的报告制度,市国资委负责每半年向市政府汇报转制稳定金的使用情况。
(三)市国资委建立完善的企业使用转制稳定金申报、监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转制稳定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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