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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央和省属以及市直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7 生效日期: 2006-02-17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江府办[2006]17号
印发中央和省属以及市直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中央和省属以及市直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中央和省属以及市直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属以及市直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监管职责,落实责任,消除安全生产监管的空白点,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到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江府[2005]29号),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
?一、中央、省属驻江门企业及市属国有、集体资产营运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由江门市本级负责,其属下所有单位和分支机构、控股参股的工矿商贸企业(不含建筑施工企业,下同)、在市工商部门注册或异地注册的企业单位等由所在地的市、区政府负责。
?二、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管。
?三、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办法第一款规定由市本级负责的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并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原职责分工,对所属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国资部门和市属资产营运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管,参与检查督促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对负责人的安全履职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按有关规定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督促落实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督促企业自觉接受所在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管。
?六、市高新区管委会要积极配合江海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区内企业接受江海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权限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并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查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数据指标纳入当地的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
?九、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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