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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奖惩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8 生效日期: 2004-06-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中共江门市委
发布文号:

印发《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奖惩办法》的通知江发[2004]25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镇级经济的奖惩暂行办法》(江发[2000]15号)已作进一步修改,现将《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04年6月18日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奖惩办法
(2004年6月17日)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镇级经济发展的意见》(江发[2004]24号)精神,为了表彰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各镇的积极性,推动全市镇级经济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惩项目和标准
  (一)“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奖。
  1、以当年镇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计算,分四个档次考核:①镇级财政收入首次超亿元;②2000万元以上,增幅高于全市平均线;③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增幅高于全市平均线5个百分点;④1000万元(不含1000万)以下,增幅50%以上。
  2、以当年利用外资民资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分二个档次考核:①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增长15%以上;②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增长20%以上。
  3、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幅比当年全市平均增幅高25%以上。
  4、领导班子团结,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没有违纪行为,计划生育完成人口控制指标,社会治安良好。
  达到以上标准的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可授予“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称号,发给奖金10万元。
  (二)“招商引资”奖。〖htf〗
  以当年利用外资民资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分三个档次考核:
  1、实际到位资金首次超2亿元,以后再次达到2亿元以上并增长15%以上,均奖励5万元;
  2、实际到位资金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增长20%以上,奖励3万元;
  3、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增长30%以上,奖励2万元。
  (三)“发展县域经济先进市(区)”奖。
  1、市(区)级和镇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当年增长分别高于全市平均线;
  2、镇级招商引资到位资金比上年增长20%以上;
  3、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线25%以上。
  达到以上标准的市、区,可授予“发展县域经济先进市(区)”称号,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奖状。
  (四)先进个人奖。
  1、当年获得“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称号的镇,镇委书记、镇长可评为江门市发展镇级经济工作先进个人,各奖励5000元,并由江门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2、当年获得“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的镇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有功人员,根据各自的政绩,可按本镇委书记、镇长所得奖励的30-50%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镇自行制定。

  (五)惩戒。
  各市、区要分年度对镇下达镇级经济发展考核指标(包括当年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指标)要求,并加强检查督导,对当年没有完成指标的要“提醒注意”,两年没有完成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其向市(区)委、政府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不称职的镇委书记、镇长分别由上级党组织、本级人大通过组织程序和法定程序免去职务。
  二、申报审批程序
  (一)每年由各镇按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如实填报有关经济指标的完成实绩,并附有关总结材料,报各市、区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二)由各市、区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经贸(乡镇企业)、外经贸、农业、财政、统计、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所辖镇上报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向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报意见。
  (三)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各市、区的申报进行
审核,提出奖惩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奖金来源
  奖励发展镇级经济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发给镇集体的奖金的40%由江门市本级财政负责,60%由各市、区财政负责;镇委书记、镇长的奖金由所属市、区负责;镇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有功人员的奖金,由所在镇财政安排。
  四、一个镇同时达到“发展镇级经济先进镇”和“招商引资”奖励标准的,可同时给予奖励。
  五、本《办法》由江门市镇级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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