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3]11号
印发江门市锦江水电专项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锦江水电专项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江门市锦江水电专项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锦江水电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制定锦江水电专项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锦江水电专项资金,是指锦江水库工程管理处所属锦江电站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发电上网价与内部结算价的差额,按规定划入专项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三条 锦江水电专项资金实行收入由锦江水库工程管理处设专户管理,支出经审批后从专户中划付。
第四条 锦江水电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统筹兼顾、逐年积累、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分管电力工作的副市长一支笔审批。具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用款单位向市府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由市府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市长审批。
第五条 锦江水电专项资金原则用于电力建设等有关开支,主要用于锦江水库维护工程等的支出。
第六条 锦江水库工程管理处在每月上网发电收入结算后,按照当期发电量的上网电价与内部结算电价的差额,划入锦江水电专项资金专户。
第七条 每季度终后和年度终后10天内,由锦江水库工程管理处向市政府报送季度或年度水电专项资金收支财务报表。
第八条 锦江水电专项资金当年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专户留支票印鉴三枚,分别是锦江水库工程管理处公章及出纳员印鉴、市水利局计财科会计主管印鉴各一枚,并各自保管。
第十条 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对专项资金专户定期或不定期审核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