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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促进大型和优势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6 生效日期: 2000-08-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印发江门市促进大型和优势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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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十一届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江门市促进大型和优势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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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促进大型和优势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大型和优势工业企业发展壮大,加快形成区域性制造业中心,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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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评定为市级工业综合10强和税利、销售10强的企业,代替原15家市重点扶持发展的大型工业企业;继续执行《江门市扶持发展大型工业企业若干规定》(江府[1998]1号)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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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对评定的市级优势工业企业,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外资、民资在市区和五邑投资的政策规定》(江发[1997]53号)的有关政策优惠(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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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对市级优势工业企业,实行“四个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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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鼓励发展高新技术项目和开展技术创新。每年从50优企业比上年增加的所得税收入中(本级和各市、区财政收入部分)提取一定比例列作科技发展基金,按隶属关系扶持市级优势企业中列入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优势工业企业列入当年市以上计划的技改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按隶属关系由财政给予适当的项目贷款贴息;每年各级财政安排的三项科技费用和向上争取的技改、科研开发资金,重点向市级优势工业企业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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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鼓励兼并、收购企业。市级优势工业企业兼并、收购当地企业,只要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允许自行调整使用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并且免收有关的城建、用地规费;简化改建、扩建项目报批手续。企业被兼并、收购前的贷款债务,经贷款银行核准,可减免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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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鼓励引进人才和扩大就业。市级优势工业企业聘请调入科技人员和特殊工种的中级以上技术工人,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和粮食风险基金;招聘当地的劳工,安置当地企业的富余职工和下岗人员,除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免收有关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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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鼓励扩大出口。优先帮助申报企业自营进出口权。优先帮助申办境外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对外承包工程许可证和有关项目报批手续。积极协助申请广交会的保证性摊位和招展摊位。优先安排参加国际专业博览、展销会,提供国际经贸信息。支持市级优势工业企业与外贸公司建立工贸一体化联合体,联合组织小分队出国进行市场考察,共同开发国际市场,推销企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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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对市级优势工业企业,实行“四个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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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行业服务上实行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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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优先帮助列为国家和省的重点扶持发展企业,参加国家和省的产品评优、企业评选、质量认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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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优先帮助在境内、境外上市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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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优先帮助纳入国家和省的发展计划和科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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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优先帮助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产业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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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实行统计单列,定期汇总统计资料,向企业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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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行政服务上实行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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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府直属有关部门和各市、区政府,可直接受理市级优势企业的有关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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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级计划、劳动、人事、粮食、公安、教育等部门优先帮助招聘人才、调配职工、分配大中专毕业生,解决入粮、入户、入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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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级规划、建设、环保、房产、公用事业、人防、园林、国土、计划等部门,优先提供土地等公共资源,帮助扩大生产规模,实现有效增长,有关的各项规费实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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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级人事、教育等部门,优先安排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高层次的政治与业务培训,帮助提高经营管理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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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金融服务上实行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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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贷款主办银行制度。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主办银行优先为市级优势企业提供信贷、结算、现金收付、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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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融资优惠。市级优势企业信誉、效益好,资产负债率低的,给予一定额度的流动资金信用贷款和不高于设备评估值50%的生产设备抵押贷款,并逐步实行授信管理,在上级行授权内给予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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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进出境服务上实行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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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级检验检疫部门优先列入分类管理范围,协助申请出口商品实行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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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级海关优先提供各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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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级海关、港监、边防检查和检验检疫等口岸联检部门优先办理货物进出口有关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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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优先安排办理出国出境、多次往返港澳的政审和证照,协助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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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相应制定和实施促进市级优势工业企业发展的措施、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市政府把促进市级优势工业企业发展的措施落实情况、实际效果,作为考核各市、区和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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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江门市经委负责督办。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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