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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河源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4 生效日期: 2003-08-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河府〔2003〕107号
关于修订河源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吸引力,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根据政策更加优惠、服务更加优质的原则,经三届5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将《河源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河府〔2003〕77号)修订为《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现颁发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四日
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者(指本市辖区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提供“一条龙”跟踪服务。
市政府对外引进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谈判等前期工作;负责对投资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后企业的生产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工作;负责受理投资者投诉,及时做好协调工作,热情为投资者排忧解难。
(二)提供“一门式”办事服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和年审等业务,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属本市可审批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投资者需缴交的有关费用,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的银行窗口缴交,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直接向投资者收费。
(三)提供全方位便利服务。
全面营造优良高效的政务环境。市有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对投资者的服务承诺制度,并由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
第三条为外来投资者兴办生产性项目营造低成本的投资环境。
(一)对投资兴办生产性项目实行“只收税不收行政规费”政策,即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并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详见附件1、2)。
(二)对投资工业项目实行用地最高限价,已“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50元或50元以下;未“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20元或20元以下。对投资大型工业项目,实行更优惠的地价。
(三)对投资工业项目租赁厂房实行租金最高限价,具体标准为:配套设施齐全的标准新厂房,月租金6元/平方米以下;标准旧厂房,月租金5元/平方米以下;普通厂房,月租金4元/平方米以下。
(四)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免费将水电管网铺设到工业园区边缘,工业园区开发单位将水电管网铺设到工厂围墙边;优先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同时实行价格保护,即水价最高不超过0.7元/立方米,电价最高不超过0.5元/千瓦时。
第四条对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纳税大户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以优良的法治环境,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严格实行检查审批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公安、消防、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处置突发事件除外)。凡擅自派员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工作人员私自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尊重外商的生活习惯。对在我市投资兴业的外来投资者颁发“绿卡”,有关部门对“绿卡”持有者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凡需对外来投资者居住地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及娱乐场所进行检查的,须经市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
第六条外来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需派遣管理及技术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外事侨务和公安等签证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根据企业实际所需给予办理证照。
第七条外来投资者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需要将本人及配偶户口迁入本市的,公安部门给予办理,其子女入学、入园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免收规费目录
1.市政建设配套费
2城市公共绿化费
3城市建设附加费
4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服务费
6建设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
7房屋租赁手续费
8劳动合同监证费
9使用临时工调配费
10再就业基金
11劳动年审培训费
12义务植树代劳费
13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
14水资源费(直接从江河湖泊中取水的生产性企业免收,供水企业和水力发电用水除外)
15高埔、热水收费站车辆通行费
16公路运输管理费
17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
18堤围防护费
19教育基金
20副食品调节基金
21土地评估费
22土地交易费
23气象服务费
24白蚁防治费(预防的免收,灭治的按50%收)
25广东省红盾信息网网员年费
26企业基本注册资料(机读资料)费
27企业档案建档费
28企业字号查询及保留费
29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证明费
30企业公告费
附件2:减收收费目录
1排污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
2环境监测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
3环境影响咨询费(评价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按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按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按0.1元/平方米收
4卫生检验技术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5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6桥式起重机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7土地拍卖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8国土测绘费按0.08元/平方米收
9防雷设施定期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10规划放线测量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0.1元/平方米
1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单体建筑最高收费金额1.5万元
12工程质量监督费按0.9元/平方米收,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按0.5元/平方米收
13地基及桩基础质量抽验20%以内检测费按规定最低标准的50%收
14除“四害”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5房屋测绘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6房屋安全鉴定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7房地产权属登记费按80元/宗收
18商务代理费按工缴费结汇额5%收
19垃圾清运费按5元/桶收,每企业每月最高限价1000元
20.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费按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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