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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0 生效日期: 2007-04-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
文件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潮府〔2007〕22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深圳市南山区(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产业转移工业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2号),经潮州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南山区(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深圳南山区(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业转移园的管理,加快园区建设,促进园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南山区(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产业转移园区,其范围为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轻工区、高新区和正在规划建设的二期工业园区。其四至为:东至凤新东路,南至外环北路,西至福庆、孚中,北至大旦山。
第三条工业园是潮州市和深圳市互利合作,促进两地经济共同发展的产业基地。
第四条工业园鼓励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进区建设,严格控制限制类产品的转移,拒绝接受国家禁止和淘汰类产品及污染项目进入工业园生产。
第五条工业园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六条由合作双方建立工业园市、区二级联席会议制度,市级联席会议由双方市政府有关领导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双方市级有关单位组成;区级联席会议由双方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深圳市南山区分管领导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潮州市和深圳市南山区有关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和解决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促进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产业转移的政务环境。联席会议召集人根据产业转移园的建设情况,共同协商,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一般问题由潮州市与南山区政府建立的联席会议协商解决,重大问题由深圳市政府与潮州市政府建立的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工业园设立管理办公室,由潮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和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派员组成,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管理办公室由联席会议授权,对工业园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工业园联席会议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工业园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授权有关部门编制工业园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经联席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工业园的财政税收、国有资产、工商行政、规划土地、劳动人事等实施管理;
(四)授权双方市科技部门,组织认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审批工业园内基本建设项目,授权有关部门管理工业园内各项基础设施;
(六)依照规定权限,管理工业园的进出口业务,处理工业园的涉外事务;
(七)对工业园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八)双方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工业园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组团出国的,经审核后,直接到市外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园区管理办公室应规范并公开办事程序,严格办事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为工业园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双方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和支持园区管理办公室对园区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章投资与项目管理
第十条工业园内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总投资在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加工工业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国家特殊规定的除外),由园区管理办公室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涉及国民经济和关系基础设施需要平衡的项目,须纳入市综合平衡并同市有关部门协商后,由园区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在工业园兴办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须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进区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财政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工业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
第四章规划、土地与基本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工业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园区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政府主管部门依据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园区管理办公室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园区管理办公室公布并组织实施。
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需局部调整时,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工业园内土地的出让、土地使用证的申报、审核,由园区管理办公室初审,报市国土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工业园内的基建项目,应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立项、规划、报建等有关手续,领取相关许可证后方能动工,施工过程接受园区管理办公室的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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