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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5 生效日期: 2005-04-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潮府〔2005〕10号
印发《潮州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五日

潮州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三二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拨款的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外资金)和或单位自有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实施政府采购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采购额达到我市采购目录(见附件)起点的货物货物、、工程和工程和服务,均属政府采购范围,应委托采购机构采购。不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货物和或者服务项目,可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机构采购。单价在5000元以上或单价不足5000元但批量采购价值在30000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
第四条二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六条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按上级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七条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财政监管和工程审计监督我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需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第十条执行。
第五七九条市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市监察部门和市审计部门依法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一八六条政府采购目录的调整和变更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上级的规定和我市的实际及时作出,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需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的,按《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执行。
第二章政府采购主体
第八九条政府采购主体,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采购人、投标人和招标人。
第十二九条采购人负责上报负责年度采购预算,办理采购立项,提供采购需求,参与开标和评标,签订采购合同,组织采购验收和办理有关采购拨款手续等工作。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同一采购人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不得2次采购同一项目采购。
第十三一条参与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需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二一条招标人是指根据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采购代理事宜的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招标代理机构。
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市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可以接受各负责市直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并接受县、区委托政府(管委会)的委托,代理县、区的政府采购事项,包括报送采购信息及答复对采购活动质疑等工作。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五三二条政府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六四三条政府采购原则上以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达到我市公开招标金额以上的,原则上应公开招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需公开招标的货物或者服务以化整为零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报市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达到我市公开招标金额以上的,原则上应公开招标,任何单位不得将需公开招标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招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或变相指定品牌,不得指定服务的供应商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或者服务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五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经依法核准,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十九六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经依法核准,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投标商或者、没有合格标或少于3家合格标或者和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急需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六七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一八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四章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九八条政府采购程序分为:采购人应按编制项目采购预算计划申报采购、计划和立项申报,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委托采购内容采购资金和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实施采购、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政府采购中心鉴证,采购人与中标人履行合同并会同政府采购中心一起验收、采购人按合同申请委托付款、财政部门审核并办理资金拨付等。
第十九条采购人办理采购立项必须明确相关需求,除特殊原因,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应实行项目采购。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依据有关法规把好采购文件需求关,采购人对确
认的采购文件负责,招标人对公布的采购文件负责。。招标文件公告前政府应采购中心应按规定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自公告至截止日期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四二条招标采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招标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五三条废标后,除因采购任务取消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六条公开招标的评标结果确定后,经依法公告如没有异议的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五七条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采购人和中标人按招投标文件需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八条履行合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相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不超过该标的物的采购预算金额和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前提下,可与中标人签订补充采购合同。
第二二十九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会同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验收主要由采购人组织进行。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直接或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邀请符合资质要求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或专家参与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单位对项目验收,应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二三十八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和结算,按采购合约同的约定和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与监督检查
第三二十九一条采购人和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或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可向招标人查询和质疑,招标人对查询或质疑应及时解释说明。收到书面质疑或投诉,招标人应作出书面答复,但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采购人或投标人对质疑和投诉答复不满意或其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答复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30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一三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采购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四条采购人或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不服或者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五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与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以下政府采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项目是否经批准,获准的是否依采购计划或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按有关法规和本办法执行;
(四)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和情况,不得拒绝。
第三十四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七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十四六八条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管理与执行分离制度。招标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第三三十九七五条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人的采购程序、采购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和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考核,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
第三四十八六条财政、监察、发展和改革部门对采购金额大的项目招标根据实际情况可派员现场监督招投标活动标。
第四三十一九七条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腐败现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有权检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三十二八条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通报;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
(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四)未经批准自行委托或委托不具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
(五)定标前泄露标底的;
(六)与招标人或投标人违法违规串通的;
(七)开标后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三十九一三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行政处罚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外,由有关行政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招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单位招标人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而影响公正合法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或成交无效。给予投标供应商罚款处罚的,应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和行政处罚权限处理。
第四十条接到中标通知书的供应商放弃中标和成交项目的应负招标人损失赔偿责任。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且取消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和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监督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四十二四条政府采购有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法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五条本办法由潮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月颁发之日起执行。原《潮州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潮府12号)同时废止。
附:潮州市政府采购目录(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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