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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2004年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奖励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3 生效日期: 2004-06-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潮府办〔2004〕42号
印发潮州市2004年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2004年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潮州市2004年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强化社保基金的征缴,继续推进和完善市级统筹,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目标,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对县区的奖励办法
(一)评分标准
1、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比上年度增长15%(含15%)以上得30分;增长率未达到15%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2、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额(按地税实收数)比上年度增长25%(含25%)以上得30分;增长率未达到25%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2分,扣完为止。
3、实现社保基金收支平衡目标得30分。其中: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基金本年度收支综合平衡得15分;分险种各自平衡,每项险种得5分;没有实现平衡的不得分。
4、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100%社会化发放得10分;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二)奖励办法
奖励考核采取百分制。年终考核时,各考核单位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由市政府组织市财政、劳动保障、审计、地税等部门进行审查核实。经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的,奖励5万元;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奖励10万元。
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有关部门(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二、对参保单位的奖励办法
(一)奖励条件
1、认真执行《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切实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2、全年各项社保基金缴费总额在本地区列前5位。
3、实行全员参保,如实申报缴费工资,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退保、基金转移、申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事项,及时准确向地税及社保经办机构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二)奖励办法
参保单位年终考核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地税、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潮州市社会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并奖励1万元。
三、对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的奖励办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推进《潮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实施,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完善市级统筹制度,及时调整基金征收及待遇支付标准,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积极追收历年欠缴社保费,确保全年任务目标的完成。市、县(区)财政按市直及各县、区社会保险费增收总额的1.5%拨给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作为奖励经费;对回收历年欠缴社保费,按回收总额的1%拨给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作为补充经费。
四、奖励经费来源与用途
对县、区奖励的经费由市财政负责支付;对参保单位及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奖励的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分级负责支付,不得在社保基金中列支。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社保工作经费及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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